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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七月一日起把国营企业的 流动资金改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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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7-02
第3版()
专栏:

国务院决定七月一日起把国营企业的
流动资金改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新华社北京7月1日电 为了加强流动资金的管理,国务院决定从7月1日起陆续把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全部改由银行提供,国家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
国务院在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是资金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计委、经委、财政部门要同银行搞好协作配合,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工作,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为国家积累资金作出贡献。
中国人民银行的报告说,实行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很有必要:一,适应了财政、信贷资金渠道变化的新情况,有利于加强资金管理;二,加重了银行的责任,有利于挖掘资金潜力,腾出更多的资金支持重点建设和技术改造;三,符合经济改革的要求,有利于促进企业节约使用资金。
报告指出,银行统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要在保证生产发展、流通扩大的合理资金需要的前提下,建立和健全流动资金管理的责任制,运用行政办法和信贷杠杆,促进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后,将对超定额或超计划贷款实行加息或“浮动利率”。国家下达的加速流动资金周转的指标,要作为指令性指标进行考核。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额,在资金定额或计划以内的贷款,实行统一利率,取消定额内低息贷款;超过定额或计划的贷款,要加收利息。也可以实行“浮动利率”办法,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对超额完成国家规定的加速资金周转指标的,降低贷款利率,少支的利息全部留给企业;完不成的,提高贷款利率,多支的利息从企业留用的利润中开支,以促进企业加速资金周转。
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实行差别利率。对需要鼓励发展的企业,适当降低利率;对于限制发展的企业,以及同先进的大工业争原料、争能源的小企业和落后企业,要适当提高贷款利率。
关于改革的步骤,中国人民银行的报告指出,由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涉及几十万个企业和各经济部门,情况比较复杂,需要进行试点,分期分批实行。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可在今年下半年选择一两个城市或纺织行业作试点,以取得经验;自明年起,按照先工业后商业,先大中城市后小城市的原则,分期分批地在一两年内逐步做到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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