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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并非“罚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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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7-26
第2版()
专栏:评论

“乡规”并非“罚约”
田音
近一两年,许多社队推行了“乡规民约”,做得好的地方,带来好的乡风,干群之间团结互助,社会秩序更加安定,促进了农村两个文明的建设。有一部分社队,则偏重经济处罚,把“乡规”变成了“罚约”,此风不可长。
近阅有关调查材料,有些社队的“乡规民约”,10条、20条、30条不等,几乎条条有经济处罚。比如,规定不参加会议、不去夜校学习的,一次罚款1元,迟到早退的罚款5角;没完成派购任务的,一头猪罚款30元,一只鸡罚2元,一斤蛋罚1元;每户建一标准厕所,到时不建的罚款30元;围观赌博和知情不报的,罚10至20元;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帮头忙和当厨师的罚款30至50元;邻里不和、家庭不睦造成影响的罚款3至5元;吵架斗殴者双方都要罚款,无理者罚15元,有理者罚10元;甚至规定背后说干部怪话的,一次也要罚款10元,等等。罚款项目繁多,有的地方几乎到了动辄受罚的程度。
这种做法,助长了一些干部工作方式简单粗暴,遇事往往以罚代教。被罚者不服,结果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有些社队处理罚款,无制度、无手续,吃喝浪费,违法乱纪现象也随之出现。群众对这种滥行罚款、乱用罚款的做法意见很大,要求及早纠正,是很有道理的。
“乡规民约”是群众进行自我教育、参与社会管理的一种形式。它的内容应体现以思想教育为主,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对那些不轨行为,可以规定适当的罚款。但罚款条款要依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规定,项目不能多,执行时要做好思想工作,使被罚者认识错误,提高觉悟,避免再犯。万万不可简单从事,一罚了之。
看来,各地很有必要对乡规民约进行一次检查,同时严格建立起所罚款物的上缴、管理和使用制度,以堵塞漏洞,端正乡风,正确发挥“乡规民约”的作用。这在那些发生滥罚现象的社队,是应该认真办好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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