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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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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1-16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什么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社会主义经济遭受严重损害,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不是具体犯罪罪名,而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这类犯罪的总称。它包括走私,投机倒把,伪造、倒卖计划供应票证,偷税,抗税,伪造国家货币或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伪造支票、股票或其它有价证券,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破坏集体生产,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假冒商标,盗伐、滥伐森林或其它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具体犯罪。刑法对上述每一种犯罪规定了具体的量刑幅度。这些规定,是我们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法律武器。
刑法为什么要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呢?这是因为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不仅干扰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正确执行,阻碍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且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影响安定团结,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腐蚀干部队伍。所以,刑法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意义十分重大。我国建国以来,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先后制定了《暂行海关法》、《森林法》(试行)、《商标法》、《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水产资源保护条例》以及各种税收法规等一系列经济法规。这些法规对于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是十分重要的。对于违反这些法规但情节较轻的行为,应当采用行政办法加以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运用刑罚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作斗争,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这种斗争是长期的,持久的。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构成这类犯罪,必须有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社会主义经济遭受损失的行为。
二、犯罪分子实施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故意的,并且一般具有营利或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这类犯罪中有一些罪可以由一般公民构成,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甚至外国人、无国籍人也可构成。如走私罪、投机倒把罪、伪造国家货币罪等。但有的罪只能是特殊主体才能构成。如犯假冒商标罪的,只能是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犯偷税抗税罪的,只能是负有纳税义务的那一部分公民或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
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处罚,一般是处有期徒刑、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只有对伪造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无期徒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走私罪和投机倒把罪,增加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是鉴于这些犯罪活动猖獗,对国家和人民危害极为严重,为了严厉惩处这些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而对刑法规定的刑罚所做的相应补充和修改。
由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不少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对犯罪分子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主刑外,还要根据其罪行大小和犯罪情节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决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得到便宜。(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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