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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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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2-01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59)

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罪
森林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同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关系极为密切。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采取“四旁”植树、天然育林和封山造林等绿化措施,使我国森林面积达到18.3亿多亩,森林覆盖率提高到12.7%,林业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由于“左”的思想影响,我国森林也遭受过较大的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逐步扭转了破坏森林的严重情况,但许多地方乱砍乱伐森林的事件仍不断发生,对森林资源的破坏还很严重。
林木生产周期很长,破坏容易恢复难。党和国家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发展农、林业生产,曾先后颁布了一些保护森林的法规。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连续颁布了几个保护森林的法规和制止乱砍乱伐森林的指示,如197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80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1981年12月13日全国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等等。这些法规对制止乱砍滥伐树木,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起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适应四化建设和为子孙后代造福的需要,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们必须运用刑法武器,加强同盗伐、滥伐森林的犯罪行为的斗争。
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本罪所侵害的对象,是国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根据我国森林法的规定,所谓森林是指大片的原始森林和人造树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二、有违反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盗伐是指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而私自采伐的行为;滥伐是指有采伐权的单位或个人,不按指定的区域和采伐的规定采伐,而任意乱砍乱伐破坏森林的行为。有盗伐、滥伐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
三、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的”是指: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为首组织或煽动、策划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盗伐、滥伐珍贵稀有森林,造成严重后果的;盗伐、滥伐森林屡教不改的;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造成严重损失的;蓄意制造林权纠纷,引起乱砍滥伐破坏森林的等等。盗伐、滥伐森林、林木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情节较轻,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应由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或者予以罚款。有的是因为林权纠纷,引起乱砍滥伐,有的是干部带头组织、指挥群众盗伐森林,对于一般参加砍伐的群众,主要是通过批评教育解决。对于少数的组织、策划、指挥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纵容、支持破坏森木的领导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为保护森林资源,除了同盗伐、滥伐森林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外,还必须同其他破坏、毁坏森林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例如盗伐、滥伐森林而又进行木材投机倒把活动的,应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对蓄意纵火烧毁山林,聚众破坏森林或者打死、打伤护林人员的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森林法,引起火灾情节严重的,工作严重失职,使森林遭受损失等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必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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