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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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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2-10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61)

什么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作了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名誉以及与人身安全有关的其它权利,如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公民的民主权利,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参加社会政治生活和管理国家的权利以及各种自由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权利等。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非法侵犯公民的这些最基本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非法侵犯公民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和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依法行使管理国家及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的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我国的宪法以及一系列单行法规中,都规定了很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内容。我国不仅在法律上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而且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公民的这些权利。司法机关也把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摆在重要的地位,依法惩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事实说明,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促进革命和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其中贯穿着尖锐的斗争。在十年内乱时期,林彪、“四人帮”为了篡党夺权,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大搞打、砸、抢、抄、抓,广大干部和群众连最起码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都失去了保障。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干部和群众随意诬告陷害,私设公堂、刑讯逼供,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使千百万人受到株连,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很大的灾难。这个教训是十分惨重的,应当永远记取。当前,在全国人民团结一致、聚精会神地向四个现代化进军中,一小撮刑事犯罪分子猖狂破坏和捣乱。他们行凶杀人,强奸妇女,报复陷害,肆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很大的危害,如果不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给这些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打击,四个现代化是难以实现的。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其他人身权利,对本章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四十一条、一百四十条作了补充修改,规定可以在这几条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从重从快惩办这些犯罪分子。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不是具体罪名,而是各种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行为的总称。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到第一百四十九条对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做了具体的规定。有些犯罪,虽然也含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民主权利的内容,但由于这些犯罪主要侵犯的是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所以未列入这一章中。例如,反革命杀人、伤人罪虽然也危害公民的人身权利,但这种犯罪所侵犯的主要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所以列入反革命罪一章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虽然也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因它所侵犯的主要是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所以列入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中,如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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