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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中的法律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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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2-13
第5版()
专栏:

《统计法》中的法律责任
班公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今年1月1日生效。任何人必须遵守这一法律,不得违反。如有违反,就要追究法律责任。《统计法》中的法律责任一般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规定的职权;违反《统计法》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表;违反《统计法》规定,未经核定和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等等,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将对有关领导人员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二、刑事责任。对违反《统计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有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依据这条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人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规定的职权,对坚持统计制度、如实反映情况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和陷害,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依据这一条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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