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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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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2-21
第1版()
专栏:社论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1984〕1号文件)指出:“今年农村工作的重点是:在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提高生产力水平,疏理流通渠道,发展商品生产。”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有许多工作要做,其中一项就是要按照群众意愿和生产发展的需要,完善土地承包制度。
当前,农民对于土地承包的新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适当延长承包期;二是对划分得过于零散、不便耕作的承包地作适当调整;三是在自愿的前提下,促进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党中央根据农民的这几点要求,在今年1号文件中,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时,可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要求各地通过社员民主协商,制定一些具体的土地加工投资补偿办法,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给进行土地加工投资的原承包户以合理的补偿。这些政策规定,既满足了农民稳定土地使用权的要求,又给土地的适当调整、集中,进一步提高土地生产力,开辟了道路。
联产承包责任制受到广大农民的衷心拥护,但由于过去“左”的政策的影响,有些农民对现行的好政策仍有怕变的思想。延长承包期,稳定土地使用权,就能稳定人心,鼓励农民积极向土地投资,进行加工、改良和水利等农田基本建设,改善生产条件。调整承包地和促进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反映了近年来不少地区农村经济分工分业发展的客观趋势。进行调整和集中,可以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稳定和调整是不同地区的农民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情况下的要求,两者看来似有矛盾,但目标却是一致的,都反映了群众要求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改良土壤、提高生产水平的愿望。我们要善于区别不同的情况,因地制宜,多和群众商量,妥善处理好稳定和调整、集中的关系。
我国农村多种经营和大规模商品生产的发展刚刚开始,土地仍是大多数农民从事生产和赖以解决生活需要的主要物质基础。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工作做得细致一点。第一,要向群众宣传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意义,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加以实施。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但在具体执行中,有的地方可以先试点,再推广;有的地方如果生产建设的情况比较特殊,可以由群众讨论,确定一个适于当地情况的承包期限;延长承包期可以从今年开始,但如果有的地方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不久,大多数群众又不愿现在变动,可以暂时不动,等合同期满后再签订延长承包期的合同。第二,有些地方目前多种经营项目不够稳定,一些从事多种经营的农户,或者还不能完全脱离土地,或者还不敢贸然放弃承包地,在这种情况下,允许他们经过集体同意,在个人之间协商转包,作为一种过渡或补充的形式。第三,要总结以往土地承包的经验,对今后若干年内人口劳力可能出现的变动,预先作出适当安排。例如,调整口粮指标“动粮不动地”、口粮田责任田“两田互补”、留一定面积的机动地或其它群众赞同的办法,都可因地制宜地试行。第四,要向群众说清楚,延长承包期是为了承包地使用权的相对稳定,但在长达十五年以上的承包期内,农村经济的情况不可能一成不变,如果分工分业发展、群众自己又有变动的要求时,根据自愿原则,经过充分的协商讨论,对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可作某些必要的调整。
土地经营要求一定的规模。土地的适当集中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它又是以经济的发展为前提的。只有多种经营发展了,商品生产发展了,生产手段的机械化和社会化的程度提高了,才会有越来越多的农业劳动者脱离土地,转营他业,使土地经营者形成适度的经营规模。目前,不少专业户已经开始放弃土地使用权,专门从事多种经营;不少经济发达地区的合作经济组织,常年承担耕地的劳动者,已经由原来的百分之七、八十减少到百分之二、三十;不少地方根据社员的劳动能力,按专业分工承包各业生产,在人均只有几分地的情况下,既获得了农业生产的高产量,做到粮食的自给有余,又获得了多种经营的高收入。这是农村经济的希望所在,应当给以鼓励和扶持。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是一种进步,在条件已经成熟、群众有要求的地方,应当积极推行;但在条件不成熟、群众还没有要求的地方,切切不可强行推广。
土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在我国,土地不许私人买卖、出租;耕地未经批准,不得转作非农业用地。我们一定要在土地公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加强土地管理,使土地资源更加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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