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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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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6-01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总称。凡是以抢劫、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贪污等非法手段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
在我国,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都受法律保护。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我国刑法也把“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作自己的重要任务。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人民民主政权的物质基础,也是不断提高和丰富我国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物质保证,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建设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包括全民所有的财产,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如农村人民公社、城镇街道工业、各种形式的合作社以及集体福利单位的财产。除此之外,在国家、人民公社、合作社、合营企业、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如铁路托运的私人行李、邮局汇寄的私人款项、存入银行的私人储蓄、旅店保管的私人物件等,也应以公共财产论。因为这些私人财物受到损失,国家或集体负有赔偿的责任。
在我国,私人财产是指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以及归个人、家庭所有或使用的自留地、自留畜、自留树、生产工具、设备和其他生产资料。这些财产是公民依靠自己的劳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如继承、接受赠予等方式取得的物质财富,直接关系着人们的衣食住行,是公民从事正常的劳动、学习、工作的必备条件。
侵犯财产罪是各类刑事犯罪中数量较多的一类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有严重的危害,尤其在十年内乱期间,林彪、“四人帮”大肆煽动无政府主义和打砸抢,使公私财产处于毫无保障的地位。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制度的健全,这种混乱局面已经根本改变。但是,近几年来,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犯罪仍有相当数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和人民的生活。因此,同侵犯财产罪作斗争,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是国家、集体或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有一些犯罪,虽然在客观上也要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但由于犯罪的目的、手段不同或被侵犯的财物具备某种特殊性质,它们侵犯的主要不是财产的所有权,而是其他的社会关系,因此不属于侵犯财产罪。如以反革命为目的炸毁桥梁,虽然也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但它主要侵犯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就属于反革命破坏罪。又如甲乙二人都出于贪利动机盗窃电线,甲潜入仓库盗窃,乙爬上电线杆偷割电线。甲构成侵犯财产中的盗窃罪,乙的行为主要侵犯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通讯设备罪。必须明确,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只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保护非法所得的财产。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不但不受保护,而且还要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追究法律责任。
所有的侵犯财产罪都是故意犯罪,不存在过失犯罪。根据故意的内容,可以分成以下两大类。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等。其中贪污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这种罪不同于上述几种罪,它不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而是故意非法地将公私财物加以毁灭或毁坏。
为了坚决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严厉惩处这些犯罪分子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这些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的一些有关条款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分子的有力的法律武器。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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