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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问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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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6-10
第4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问答
问:为什么要修改兵役法?
答:我国第一部兵役法,是1955年7月3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从那时起,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征兵、退伍制度,对加强我军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起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这是一部比较好的兵役法。那么,为什么还要进行修改呢?第一、三十年来我国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实现了工作着重点的转移,我们的根本任务就是要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新的伟大历史转变,对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来的兵役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这一新的形势。第二、制定第一部兵役法的时候,由于缺乏经验,某些规定还不够完善,经过三十年的实践,我们已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特别是邓小平同志主持军委工作以来,在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引下,兵役工作进行了改革,形成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做法,这些都需要在兵役法中体现出来。第三、兵役法规同其它方面的法规一样,在十年动乱期间,遭受到林彪、
“四人帮”的严重破坏,需要拨乱反正。第四、广大干部战士和人民群众要求尽快修改兵役法,有些人大代表提出了修改兵役法的提案。所有这些都说明,对1955年的兵役法进行修改是完全必要的。新兵役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军建设,加强后备力量建设,巩固国防,做好反侵略战争的准备,具有重要意义。
问:新兵役法与1955年兵役法比较,作了哪些主要修改和补充?
答:新兵役法是在原兵役法的基础上修改的,是一部具有我国特色的兵役法。它与1955年的兵役法比较,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内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革了兵役制度,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军种组成,改为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三,对我军军官的补充和退役、士兵的征集和服现役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规定了平时军官的补充必须经过军事院校或军官培训机构的训练,根据部队需要可以配备文职干部,并增加了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等新的内容。
第四,将我国传统的民兵制度写入了兵役法,对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军官和士兵预备役制度、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包括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的学生实施军事训练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对公民服预备役的条件、预备役的分类、登记统计制度等作了必要的修改。
第五,对战时兵员动员作了原则规定,强调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并规定了战时实施快速动员的原则和要求。
第六,明确了由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第七,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优待,革命烈士家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以及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等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
第八,增加了惩处一章,规定对违反兵役法的行为给予处罚。
问:新兵役法对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是怎样规定的?
答:新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人民解放军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骨干。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它的性质和担负的任务来看,也是国家的一支武装力量。民兵历来就是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新兵役法的这一规定,反映了我国当前武装力量组成的实际情况。(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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