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阅读
  • 0回复

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劳动保险委员会组织通则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3-03
第1版()
专栏:

  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劳动保险委员会组织通则
(一)在工会基层委员会下设劳动保险委员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在热心劳动保险工作的积极分子中选任三人至十五人为委员,提请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之。
(二)劳动保险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主任由工会基层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兼任,副主席由劳动保险委员会委员互选产生之。
(三)劳动保险委员会在工会基层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执行本工厂企业的一切劳动保险工作。其具体任务如下:
甲、经常向工人职员宣传讲解劳动保险条例的内容和意义。
乙、办理劳动保险登记。
丙、依照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和批准工人职员对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申请。
丁、监督企业行政或资方按照劳动保险条例支付工人职员应得的各项保险费,督促行政或资方按期缴纳劳动保险金,指导劳动保险会计的工作。
戊、监督并帮助改善医务所与病院的工作,如检查药品供应、医疗设备状况、疾病诊断书之正确性,以及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等。
己、提出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及转入生产工作的战斗英雄应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人选,送请上级工会组织批准。
庚、每月编造劳动保险基金收支月报表,每年编造预算及决算,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按期向上级工会报告并向全体工人职员公布。
辛、依照劳动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评判工人职员遭受的每次伤、残、死亡事故的性质,确定为因工或非因工,并决定残废补助金额。
壬、指导工会小组劳动保险干事的工作,及时交流并推广其工作经验。
(四)劳动保险委员会得按工作需要,酌设宣传登记组、病伤照顾组、医务工作监督组、集体劳动保险事业工作组等,由劳动保险委员分工负责加强对各项具体工作的领导。
(五)劳动保险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甲、劳动保险委员会须按月作出工作计划,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之,每月总结工作一次,报告工会基层委员会,同时须将此项报告送上级工会劳动保险部,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各一份。
乙、劳动保险委员会每月至少开会两次,会议必须有纪录。
丙、劳动保险委员会的会议应邀请厂、矿企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派负责代表一人至二人列席。
(六)车间(部门、矿坑)委员会设立劳动保险委员会、或劳动保险委员时,其具体职权及工作范围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本通则及具体工作需要规定之。
(七)工会小组劳动保险干事执行下列各项工作:
甲、向本小组工人职员经常宣传与讲解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的各项问题,并搜集对实施劳动保险的意见向劳动保险委员会反映。
乙、慰问病伤工人职员,必要时发动其他工人职员给病伤者以各种帮助。
丙、对本小组工人职员申请领取劳动保险待遇的申请书及其附件,进行初步审查,将意见提供小组长核签,如有怀疑问题,应设法调查清楚。
(八)各产业及各地区工会组织得根据本通则及具体情况制定劳动保险委员会组织条例。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