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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自首的几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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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8-01
第4版()
专栏:法律信箱

有关自首的几个问题
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六十三条
一、怎样认定自首?
犯罪分子作案后,如果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的,应认为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罪犯尚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的。(二)如实交代罪行,是罪犯投案后,全部交代自己的罪行。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还应交代出所知的同案犯。(三)接受审查和裁判,是指罪犯自首后,必须听候、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能逃避。
二、如何看待“送子女或亲友归案”?
犯罪分子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能如实交代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应按自首对待。
三、如何执行“坦白从宽”的政策?
坦白是指犯罪行为已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发觉、怀疑,而对犯罪分子进行询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分子如实供认这些罪行的行为。处理时,按犯罪分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坦白程度,可依法酌情从宽。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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