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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撤销”,应为“取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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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1-03
第5版()
专栏:大家谈

不是“撤销”,应为“取消”
你报9月22日第五版刊登了这样一则“答复”:中共沈阳市金属回收公司纪委决定撤销对孙洪举同志的党内警告处分。
根据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既然孙同志的缺点不能作为处分的依据,就不该给他党内警告处分,原来的处分决定是错误的,就该取消,而不是“撤销”。
江苏句容县地毯厂
吴导民
·答复·
关于撤销孙洪举同志党内警告处分一事,吴导民同志提出措辞上不应用“撤销”,而应用“取消”。对此,我们查阅了新党章。经研究后认为:就孙洪举的整个事实看,应按新党章规定,“取消”对他的处分。原决定所写“撤销”是由于我们沿用过去的习惯做法所致。
中共沈阳市金属回收
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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