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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起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 司法部长邹瑜答本报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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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1-02
第4版()
专栏:

从今年起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
司法部长邹瑜答本报记者问
本报讯 司法部部长邹瑜就在全体公民中开展基本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答本报记者问。
问:当前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情况如何?对今后法律普及工作的安排和要求是什么?
答:法律普及工作目前处在准备阶段。1984年6月,司法部在本溪召开全国法制宣传现场会,提出了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任务。
半年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大力抓了本溪会议的传达贯彻工作;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制定了本地区的普及规划,抓了试点,培训了骨干,这就为全面铺开法律普及工作做了准备。
今后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的要求是:从1985年起用五年左右时间,有计划地、比较系统地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与各行业、各方面群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法律常识。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还要组织大家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过这种普及活动,使我国的宪法和重要法律家喻户晓,使全体公民逐步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这里对全体公民提出了两个要求:一个是“知法”,一个是“守法”。普及的步骤大体分三段:1984年是普及的准备期,1985年至1989年为普及的实施阶段,1990年总结验收普及情况。
在全国法律普及工作开始的1985年,要抓好两件事:第一,继续做好准备工作。省、地、县、乡都要制定出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的规划,要在试点单位摸索出切实可行的经验。第二,从下半年起,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铺开法律常识的普及工作。
问:普及法律常识与当前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是什么?
答: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是实现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需要。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又为经济基础服务。《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就不仅要求加快经济立法,而且必须使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企业的领导人懂得法律,学会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普及法律常识是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必不可少的保障。
问:这次普及法律常识的重点对象是哪些人?
答:县、团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是重点对象。不知法、不懂法就无法实现对现代化建设尤其是对经济体制改革的领导。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法、知法、守法,并且带动全国人民学法、知法、守法,这是实现全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一个关键。为此,有些地方的党组织明确提出,要把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作为干部四化标准中知识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并决定在新的一年里首先对领导干部进行有关法律常识的培训。
问:完成普及法律常识任务的保证是什么?
答:根本的保证是各级党委强有力的领导。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的积极指导及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也是完成这一任务必不可少的环节。辽宁省本溪市之所以成为全国法制宣传的先进城市,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市委对法制宣传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强有力的领导,从而推动了全市广大干部和群众懂法和守法,促进了全市各条战线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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