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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先提出离婚,分财产时就得吃亏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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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1-21
第4版()
专栏:法律信箱

谁先提出离婚,分财产时就得吃亏吗?编辑同志:
我的妹妹结婚五年,有一个孩子。由于夫妻性格不合,双方都十分苦恼。妹夫已在一年前搬到机关独自生活。我妹妹主动与他协商离婚,妹夫说,离婚是你提的,我可以同意,但孩子、财产都得给我留下。我的同事也说,我妹妹要先提出离婚,在分财产时就得吃亏。这种看法对吗?康莉康莉同志:
在离婚纠纷中,有的人认为“谁先提出离婚,谁在分财产时就得吃亏”,这是误解。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一规定说明,离婚时需要分割的财产,只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至于双方结婚以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例如一方为结婚所置办的家具财物等,因为不是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自然仍属个人所有,在离婚时,除非双方达成协议,对方一般无权要求分割。而对分割确属夫妻共有的财产,由于双方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抹煞对方特别是女方的合法财产权利。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该本着保护子女利益的原则来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还有人把夫妻双方自愿缔结的婚姻关系,看成是合同关系,认为提出离婚一方撕毁合同,对方有权要求赔偿,因此提出离婚的一方就应该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吃点亏。在我国,缔结婚姻是以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结合为内容,而不是财产关系的结合。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仅仅是夫妻关系中的一部而不是全部。因此,把离婚视为撕毁合同,并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是错误的。至于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不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因有喜新厌旧等行为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且使对方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造成种种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准许双方离婚的同时,有的还根据一定条件,判处提出离婚的一方对无过错的一方给予经济上的赔偿。这种对于个别案件的处理同把离婚案件当作撕毁合同来对待,是有原则区别的。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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