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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2月1日起试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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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2-01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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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2月1日起试行
新华社北京1月31日电 从2月1日起,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制订的《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开始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这个《规定》,要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规定》指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贯彻,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将更加发展,而港口综合通过能力的紧张状况近期内还不能得到根本的改善,预计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运量与运输能力的矛盾仍很突出。为了保持港口畅通,加速车、船、库场的周转和货物流通,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必须加强疏运工作。
《规定》中强调,要坚持计划运输。外贸进出口货物运输计划实行“两级平衡、集中管理”的办法。对于综合平衡后下达的运输计划,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凡未按交通部、铁道部、经贸部月度平衡会议要求报送计划的无计划到船,按照《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处以每吨一元的罚款,并需按有关规定申报接卸。对集中到港的大宗物资,如超过年度计划每月平均水平15%的,对责任单位处以每吨伍角的罚款。对疏港有成绩的口岸有关单位和人员实行奖励。
为了保持港口枢纽的正常生产秩序,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加快车、船、货的周转,《规定》要求口岸各有关单位签订双边或多边的经济协议,明确责任,奖罚分明。
《规定》中要求,近距离物资,除大宗散货和有铁路专用线的外,原则上用汽车疏运。各港口的汽车疏运距离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在规定距离内,除特殊情况外,铁路不予装车。有水路疏运条件的港口,要充分利用水上过驳和船舶疏运。
《规定》还确定了港口压船所引起的有关方面应负担的各种费用,以利于疏通港口。其中包括,由于货主或代理人的责任而导致港存期超过十天的,从超过日开始,实行累进加收堆存保管费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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