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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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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3-01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我国宪法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实行婚姻自由,目的是为了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以利于社会安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目前在我国,由于封建思想残余和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犯罪现象仍时有发生。它给受害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有的还造成受害人伤、残甚至自杀等严重后果。因此,必须同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这种犯罪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包括结婚自由权利和离婚自由权利。具体说,可以是用暴力干涉他人,不准其与某人结婚或强迫其与某人(包括干涉者本人)结婚;也可以是用暴力干涉不准他人离婚或强迫他人离婚。
第二,这种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有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构成这种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所谓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主要是指用捆绑、殴打、禁闭、扣押、强抢等暴力手段使被干涉者身体遭受损害、痛苦,企图使受害人屈从干涉者的意志。这种行为不仅严重阻挠、破坏婚姻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且往往粗暴地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为干涉婚姻自由把被干涉者打成重伤或重伤致死,甚至因干涉不成,竟然将其杀死,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三,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因为,干涉人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实施暴力干涉的。至于犯罪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为了贪图财礼,有的是为了寻求“门当户对”,有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礼教,有的是为了保持奸情关系,有的是妄图霸占他人妻女等等。
第四,从司法实践看,犯这种罪的人主要是父母、兄长、丈夫等家庭成员;也有的是宗族尊长、奸夫、情妇、基层干部等。
鉴于干涉婚姻自由的人多数是被干涉者的亲属,有些人还是从被害人的所谓“幸福”着想。有些被害人只要求干涉者不再干涉婚姻自由就可以了,并不希望对干涉者进行法律制裁。因此,我国刑法规定,这种犯罪如果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但是如果被干涉者受到强制、威吓等无法向法院起诉的,则不在此限,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控告。
至于以非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如以断绝亲属关系、中断供给、赶出家门或以寻死相威胁以及买卖婚姻、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等,虽不构成犯罪,但都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当禁止,有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引起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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