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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的继承权有了法律保障——访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雷洁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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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4-08
第5版()
专栏:

  妇女的继承权有了法律保障
  ——访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雷洁琼
  本报记者 晓渡
在全国人大代表开始审议和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时候,我们访问了雷洁琼同志。她一见面就高兴地说,继承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事。有了继承法,妇女的继承权就有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应在全社会发扬尊老爱幼的文明精神。
男女继承权的平等,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制定的。雷大姐说,宪法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封建思想影响很深,对于女子的平等权利,女子的继承权,许多地方实际上是不予承认的,在农村这种现象更为普遍。要说给女儿一份嫁妆,好象说得过去,如果说要继承财产,那就会有不少阻力。现在在继承法中规定,女子和男子一样是法定继承人,这本身就是对封建的、不合理的传统观念的破除。当然,这项法律颁布后,执行起来肯定还要做很多工作。
雷大姐还说到,男女双方结婚后,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和劳动收入,应该是双方共有的。当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权享有共同财产的一半,另一半作为遗产分给法定继承人,配偶也是应参加分配的法定继承人。而且一方再婚时,可以带走自己的财产。这就是保障寡妇的继承权。寡妇再嫁本身,根据旧的风俗习惯,就会受到很多阻挠,子女反对,亲友反对,在农村甚至整个村的同族人都要来干预,要带财产,那就更要受到阻挠了。现在有了法律保障,就可以依法办事了。
雷大姐认为,农村实行承包以后,有些旧的陈腐观念已经在改变。集体化时法律规定男女同工同酬,但并没有做到;实行承包后,特别是一些专业户的出现,妇女在劳动生产中显示了力量,有了经济实力,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提高了,这对于男女平等享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观念的确立是很有利的。
雷大姐最后还说,我们的继承法规定,享有继承权不完全凭血缘关系,还强调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样,对于发扬我国民族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精神,是大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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