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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执行婚姻法 消灭封建的婚姻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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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4-30
第1版()
专栏:

  正确执行婚姻法 消灭封建的婚姻制度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代主任委员 许德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公布已经一年了!这一重大法令的公布,给予广大男女群众特别是青年男女群众带来了无限的光明与幸福,更由于各地工作干部对婚姻政策的正确执行与深入宣传,一年来已经获得了显著的成绩,收到了巨大的效果,这种成绩和效果,就是今后继续摧毁封建婚姻制度,和加速促进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向前发展的基础。
(一)
一年来的事实证明:凡是干部对婚姻法引起了足够的重视,进行了正确的宣传,与认真贯彻实行的地区,就充分显示出新婚姻制度的优越性,在人民生活中就发生深刻的影响。现在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加以简要地说明:
第一、新的婚姻关系之建立:在正确宣传与认真贯彻婚姻法的地区,广大青年男女,一年来运用了“婚姻法”这一有力武器,为争取自由自主的美满婚姻,进行了顽强地斗争,并得到了很大的胜利。例如:在全国范围内,仅就北京市一九五○年五月至十月份的统计,自由结婚的有六六八六对(合理离婚的有一二七九对),胶东区一九五○年年底三个月内共有三千对青年男女到人民政府举行婚姻登记。河北省定县小辛庄,在当地政府和青年团的积极协助之下,在婚姻法公布后的几个月内,由男女双方自由自主订婚、结婚的就有十五对,其中有的虽遭受打、骂、威吓,仍不屈服,并警告他们的家长说:“新婚姻法反对强迫包办,你们干涉婚姻自由,要受国法制裁!”终于得到胜利。这种以男女爱情相结合为基础的新式婚姻,无疑地将建立起正常的幸福的家庭关系,这也正是男女家庭成员发挥高度劳动热情的重要条件,而成为新社会的健全细胞。
第二、广大妇女群众对旧婚姻制度的斗争:在正确宣传与认真贯彻婚姻法的地区,多年来曾被旧婚姻制度压迫蹂躏下的妇女,也觉悟起来,要求摆脱“家庭奴隶”的命运。这表现在婚姻法公布后,各地婚姻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的突趋上升,而绝大多数的离婚又是由女方提出这一事实上。由于人民法院采取了谨慎而又坚决的态度,正确合理的解决了许多婚姻案件,就博得了人民的同情和拥护,特别是这些获得解放了的妇女,反映着:“法院比我娘家好十分!”“现在有活路了,共产党救了我!”有的要登报感谢毛主席。例如:福建省云霄县某村寡妇吴兰要求结婚,受到同村老年人的反对,人民政府为此特召开了群众大会宣传婚姻法,批判落后思想,并公开宣布准其结婚,获得了群众的信任;湖南省经人民法院合理解决离婚问题的妇女都感激说:“要不是毛主席,我们一世也翻不了身”;重庆、川西两地人民法院帮助六五五八个妇女解除了不合理婚姻的束缚,她们反映说:“婚姻法把我解放了,只有努力生产才对得住毛主席”;唐山市一个妇女,被丈夫婆婆虐待得患了神经病,离婚后精神就恢复正常了,积极地参加了生产和学习,现已成为居民委员会的委员。这都说明了在人民政府对婚姻政策的正确执行与深入宣传的地区,广大妇女向着旧的封建婚姻制度作了英勇顽强的斗争,并取得了伟大的胜利。(⑴⑶)
第三、新道德与新婚姻观点的生长:由于婚姻法的正确执行与深入宣传,也提高了人民的政治觉悟,宣扬了新社会男女平等观、道德观和正确恋爱观,使得健康的婚姻关系蓬勃发展之后,青年男女不再以对方的“财产多寡和门第高低”为条件,而是以“能劳动、爱学习和思想进步”为标准去选择自己的伴侣;不少青年妇女批判了“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旧思想,都在积极劳动,争取经济独立,去实现其美满的自由自愿的新婚姻。例如:东北辽西省某县一妇女爱上了模范自卫队员,父亲因嫌对方贫穷而不同意,她以爱对方的“思想进步、劳动好”作理由,终于说服了父亲;大连某网渔船厂一女工,当着来娶她的商人的轿子抬到门口时,她逃跑了,因为她爱上了另外一个勤劳的进步的工人;平原省林县有些妇女提出了要对方同意她“参加民校、参加冬学、参加各种会议、参加互助组”等作为结婚条件。这都是新的社会道德和新的婚姻观点已经在行动上表现出来的明证。
第四、旧婚姻家庭关系的改变:随着旧婚姻制度的被打碎,妇女的觉悟程度,更加提高了。在有些地区(即正确认真地贯彻婚姻法的地区),由于新的道德观念在人民生活中开始生长,也使旧的夫妻关系开始发生了变化。例如:重庆二十一厂、三十一厂在学习了婚姻法后,许多丈夫不干涉妻子的社会活动,相当普遍地作到了相互帮助;有的妇女参加了生产工作,这样一来,就把许多吵嚷呕气的家庭,化为和睦团结的家庭了。显然,在这些地区,婚姻法的实行,对旧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改造,也是收到了良好效果的。
第五、新式家庭更多的出现:由于婚姻问题的合理解决,青年伙伴们将希望与幸福寄托在无限美好的将来,为健全新民主主义的新家庭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目标下,新式家庭不断在全国各地涌现着;农村中的青年夫妇,积极劳动,搞好生产;工厂里,青年夫妇互相竞赛,创造新纪录。例如:山东费县某村一对青年团员在订婚时提出了“保证搞好变工队,以自己的积极行动带动别人”的口号,群众反映说:“还是婚姻自由好,比父母包办强的多”;平原省淇县某村李二凤,在自由结婚后,便组织全家下地生产,在空闲时还抓紧学习,家中充满了愉快与和睦的新气象;大连市某工厂一对青年夫妇,于每星期六下班后便将他们一周来的工作、学习、生活各方面都作一次检查,以便双方互相提高,共同进步;另一造船厂一对青年工人提出了“提前完成任务,虚心钻研技术,提高生产量,节约材料,努力克服缺点”等项保证作为订婚条件,结果作出了很大的工作成绩,同时青年男工也参加了共产党。像这种新式婚姻家庭的例子,在全国许多地区都是很多的。
总之,广大人民正在运用这一有效的法律武器——婚姻法去根除黑暗、腐朽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建立光明新生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从而树立起新的社会生活、新的婚姻家庭关系和新的道德观念,鼓舞起广大男女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群众的生产热情和政治热情。这对促进新中国的各项建设事业是十分有利的。
(二)
但是,婚姻法的贯彻实行,不是在一切地区都令人满意的,某些地方,因干部对婚姻法缺乏正确的理解,处理人民婚姻问题时,还没有很好的贯彻这一法令,甚至发生了某些较大的偏向,急需纠正和克服:
一、有些干部存在着浓厚的封建宗法思想,对婚姻法抱着怀疑和抗拒的态度:这表现在对婚姻法的实行,不敢宣传,却要“保守秘密”。对婚姻案件,借口调解,拖延不理,有的更采取公开的压制和干涉:对要求离婚的妇女,有被扣押起来,加以“强迫调解”的。有的“要来一个教育改造”的。有的被关在谷仓里,加以所谓“镇压”的。光棍与寡妇自由结婚,也被捆起来,认为是“非法”的。湖北沔阳县政府竟因一个妇女要求离婚,开除了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资格。均县草店区区委宣传干事竟主使其叔父毒打其离了婚的婶母,并威逼他婶母磕头道歉来恢复夫妻关系。这些干部看不惯婚姻自由,特别是离婚自由,他们认为是“影响不好”!“最不名誉的事”!是“不道德”!这些干部所指的“道德”又是什么呢?显然不是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新道德,而是那种女子应绝对受丈夫的支配,女子必须保持绝对的贞洁和服从,是那种“嫁鸡跟鸡,嫁狗跟狗”、“从一而终”的封建婚姻制度的旧道德。他们用这种腐朽的压迫妇女的旧道德观念,去与新社会的“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对立起来。因此他们对某些妇女的正当合理的离婚要求,看成是“不规矩”,是“跳圈”“跳槽”,是“太调皮了”。耽心着“婚姻自由了,要天下大乱!”他们持有这种封建“夫权”的偏见,有意无意的阻挠、破坏婚姻法,侵害妇女的人身自由,因此往往造成许多严重的后果。这是需要加以教育和严厉纠正,甚至给予必要制裁的。
这种封建“夫权”思想,还表现在把妇女看成是男子的私有财产,不承认妇女的合法利益;因此认为离婚是“人财两空”,同情着某些落后群众关于:“穷人翻了身,老婆离了婚”的反映。于是对离婚案件的处理,或者是无条件的加以压制,或者即使判离了也不主张女方带产,甚至以“续娶费”,“身价费”,“赔偿损失费”等名目,判令女方交出若干财物。据说这是为了男方不至于“人财两空”,或者说这是为了“照顾贫雇农的利益”。但对受压迫受蹂躏的贫雇农妇女,却被忽视了。这显然是违背了“保护妇女及子女合法利益”之原则的。
二、对婚姻法的贯彻执行,部分干部采取着漠不关心的态度,对妇女遭受封建婚姻制度的迫害,不加以同情,不给以支持,以至不少起来斗争的妇女,因孤立无援而失败。例如:苏北建阳一个童养媳遭受毒打,去找乡指导员,但这位指导员却说:“人家硬,我有什么办法呢?”沈澄乡的乡长,对两个妇女的申诉不睬理,结果一个遭受丈夫虐待更厉害,一个被迫逃跑;湖南湘潭在去年六月份共发生虐待妇女的事件一百八十起,告到法院的只四十起;皖北临泉、阜阳两县在去年几个月内被打死和被逼自杀的竟达六十四人,这些被虐杀被迫害的事件,地方干部多未及时制止,甚至置之不理,即使告发了,也处理不及时,或未予以应得的制裁。有的司法科,更采取“和稀泥”的办法,叫逼死人命者厚葬了事。这种处理,不但不能收到制止封建虐待的效果,而且助长了违法事件的增长。这些地区的干部,或者存在着重男轻女的封建意识,或者把这些事件看成是家庭小事,而不了解婚姻法的贯彻实行,是对几千年旧婚姻制度的革命,是为了把广大妇女从旧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的重大的社会改革工作。一年来的经验证明,旧婚姻制度的摧毁,代之以婚姻法规定的新的婚姻制度,和其他的社会改革一样是剧烈的斗争,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干部,在这种伟大的反封建斗争面前,如果坐视广大妇女群众的被迫害、被虐杀,而漠不关心,放弃领导,并忽视政府早经颁布的法令,那这样干部便是毫无原则的,在法纪上也是不能宽恕的。
三、对婚姻法的贯彻实行,采取着极不严肃的轻率态度:这里最主要的是对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具体运用上,或者是将条文中的“即行判决”,误解为“即行判离”,或者是作风上采取不负责的草率马虎态度,于是或者在宣传中片面地强调“离婚自由”,或者在审理案件中,无原则的迁就要求离婚的一方。形成“有求必应”的草率离婚现象:比如永州专署根据南下干部的片面请求,未经通知对方答辩的法定程序,即判决了二十一对夫妻离婚,据说这是为了“照顾”干部的情绪。南康萧石秀夫妻一向很好,但因一时口角,提出离婚,法院竟也准许了。涉县的郭丑女,一年内离婚、结婚竟达三次之多。像这种“轻率判离”的结果,必然将产生更多的不正常的现象:比如像先一天判决离婚,第二天就请求恢复结婚的事发生了。有的仅仅提出对方“脸不好看”,“皮肤粗糙”,“个子太小”,“不认识字”等,作为离婚的借口了。也有的妇女仅因“丈夫穷,生活不好”、“丈夫失业”来请求离婚了。这正是违反了婚姻法中关于“夫妻有互敬互爱、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的精神。这在群众中将留下极坏的影响,以至群众发生误解,反映法院是“离婚所”,婚姻法是“离婚法”,表示不满。有的地区,特务匪徒更趁机造谣破坏,形成混乱现象。这种不问男女双方是否能够继续夫妻关系的事实,不调查研究要求离婚的思想、动机和理由,而“轻率判离”的态度,也没有考虑到这些因自私打算,和一时冲动而被轻易破坏了的家庭和被遗弃了的妻子和丈夫,以及未成年的而成了半孤儿状态的孩子们,将遭受怎样不幸的命运。人民的司法工作者,是应该从群众的和社会的利益出发,而善于去和那些借口“婚姻自由”在男女关系上的杯水主义的行为,以及那些漠视子女利益的行为,作严肃的斗争,对那些可能和好的旧夫妻关系间的纠纷,也不是简单的拆散了事,而应该进行坚忍的教育改造工作,采取慎重的负责态度。
(三)
婚姻法的公布是大大地促进了新旧两种婚姻制度的剧烈斗争。一年来的事实证明,婚姻法的普遍深入的贯彻实行,还仅仅是开始,它的彻底实现,还要经过长时期的斗争。这主要是由于几千年来传统的封建意识和习惯的影响,反映在人们对家庭关系、男女关系等方面,一时尚不可能澄清,我们干部特别是区、村干部也因都是旧社会出身的,很多不自觉的渲染着旧社会的封建意识和习惯的影响,特别在这一问题上,还没有更高的政治觉悟,那也是自然的。为此,今后应继续广泛深入地学习与宣传婚姻法,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来克服干部思想上的旧时代残余,提高对婚姻法的正确理解,是今后长期艰苦的任务,是继续贯彻实行婚姻法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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