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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内蒙古区域自治四周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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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5-01
第6版()
专栏:短评

  祝贺内蒙古区域自治四周年
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国内民族问题的重要政策,它于四年前即在内蒙古开始实行。经过了四年建设的内蒙古民族,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呈现欣欣向荣的气象。代替旧的民族压迫关系,各民族之间建立了民族平等、友爱团结、互相帮助、共同发展的新关系。
自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来,已经建立的民族自治区,除内蒙古自治区外,绥远省伊克昭盟和乌兰察布盟、宁夏省阿拉善旗和额济纳旗、甘肃省肃北等地的蒙族区,西康省东部地区、甘肃省夏河、卓尼、永登天祝、西固武坪、川北平武等地的藏族区,甘肃省临夏分区的东乡族区,西康省西昌县红毛麻姑彝族区,贵州省炉山县凯里苗族区,也都先后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情况一样,这些地区自从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之后,当地民族更加爱戴毛主席,更加拥护和信任人民政府,民族觉悟和人民建设的积极性大为提高,各民族人民之间的团结和地方的各项建设工作都前进了一步。这就证明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确是解决中国国内民族问题最适宜最合理的政策。
但是,在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当中,曾有人抱着怕麻烦的想法,或者害怕因为实行区域自治反而影响民族团结,或者对于实行区域自治的条件要求过高,因而拖延了这一工作的推行。实行区域自治的确是一个艰巨的工作过程;但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和其它自治区的经验,民族区域自治,是推动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中心环节,决不是各项工作以外的另一种“负担”。区域自治的政权形式,是各民族最容易了解和最感到亲切的政权形式。因此,实行区域自治之后,不是分离了民族的团结,而是更加强了民族的团结;当地民族更感到需要人民政府的领导,需要汉民族干部的帮助。实行区域自治固然要求一定的条件,但在推行区域自治工作中就促进了这些条件的产生或成熟;对条件的要求过高是不适宜的,它将招致工作的损失。
自从政务院公布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之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地民族工作干部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工作已经重视起来了,这是很好的事情。解放以来,我们在各民族地区已有了一些工作基础,在我们面前,又树立了像内蒙古自治区这样优秀的榜样,今后,我们必须坚决而正确地推行共同纲领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政务院的有关决定,为各民族的团结和发展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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