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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讲话(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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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5-15
第4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讲话(三)
五、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如何确定?
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没有遗嘱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有以下情况的,可以不均等。
第一,确定遗产份额时,首先应当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遗产和继承人的情况具体确定。
第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例如,如果被继承人与某个儿子共同生活,这个儿子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这个儿子就可以多分遗产,同样,如果女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女儿也可以多分。当然,如果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收入比其他继承人高得多,也不一定必须多分。
第三,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四,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
在分割遗产时,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例如,住房的分配,应当尽量照顾分给缺房的继承人;生产工具的继承,应当尽量分给生产需要的继承人,不要妨碍生产;有价值的科学图书,应当尽量照顾从事这方面业务的继承人等等。具体处理时,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来解决。
六、承包如何继承?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城乡都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承包。对于承包如何继承,有以下几点需要分清。
第一,如果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不因个人死亡而影响户继续承包,不发生承包继承问题。
第二,承包的山林、土地、草原、鱼塘等等,所有权属全民或者集体所有的,不属个人所有,因此所有权不得继承。
第三,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包括已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个人的收益,如承包的山林,规定应属承包人的收益,这些是被继承人的合法收入或财产,应当由继承人按继承法规定继承。
第四,至于承包权,性质是合同,不是继承,而是继续承包的问题。由于承包的情况很不一样,凡是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如承包荒山植树,由于收益期限长,承包期限长,应当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而由继承人继续承包,也不是按照继承一般遗产的办法,因为如果按继承办法,那么不管继承人是否有条件,都要平均承包,而且对没劳力的还要予以照顾,这样对生产是不利的。因此,继续承包的办法和期限,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现在的问题是,有些承包合同,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予以补充,以免以后发生纠纷。
七、什么时候开始继承?
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是从法律关系上讲的,也就是说,未死亡时不发生继承问题,只有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继承。但是,决不是说,被继承人一死亡,就必须分割遗产。
我国民间有优良的传统,往往是父母一方死亡后,子女并不分割遗产,而由尚在的父或母管理遗产,到父母双亡后才开始分割。这种传统是好的,应当鼓励、提倡。所以,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的时间,由继承人协商确定。一般来讲,都要等父母双亡后才开始分遗产。由于有少数家庭组成比较复杂,例如,有前妻子女等,因此法律不好做出统一的规定。有少数子女在父母一方尚在时,就争夺遗产,这是很不好的,应当通过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觉悟,建立优良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八、对遗嘱继承和遗赠有些什么规定?
公民用遗嘱方式处理遗产,越来越多,而且还有发展的趋势。用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叫遗嘱继承。用遗嘱将个人财产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叫遗赠。
用遗嘱处理遗产,一般说来比较好,立遗嘱人可以考虑照顾各种情况,特别是家庭组成比较复杂的,采取遗嘱的办法,可以避免发生纠纷。公民可以办理公证遗嘱,可以自书遗嘱,可以请人代书遗嘱,可以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公民在危急情况下,还可以立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可以将遗产给某一个人,也可以不给某一个法定继承人;可以多给,也可以少给。但是,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遗嘱继承将会进一步得到发展。
九、继承纠纷如何处理?
继承人在处理继承问题时,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通过协商解决。遗产分割的时间,分割的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凡是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不予干涉。如果协商不成、发生纠纷的,可以由亲属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继承人没有得到依法应得的遗产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继承开始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在继承法公布实施以前遗产已经做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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