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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则加勉”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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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5-20
第5版()
专栏:

  “无则加勉”辩
  米博华
正常的批评难以开展起来,大抵和批评的不正常有很大关系。对
“无则加勉”的片面理解就是一例。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语出朱熹的《朱子全书·论语》,原意是劝人自省。对每个人来说,听到批评时,应该有这样的气度和胸怀,这是没问题的。但另一方面,我以为,批评别人的人,则不必非用此“绳”那些被批评的人,尤其是不能不管自己的口诛或笔伐如何不实、不当,一律要别人“加勉”。譬如,某甲一向十分廉洁,某乙却无中生有地批评道:“你今后不要偷公家的东西!”显然,某甲拍案而起已属在所难免了。这时,某乙则可以很潇洒地说:“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嘛!”这句近乎无懈可击的名言,管叫被批评的人立时成为三缄其口的金人。偷东西的问题尚未澄清,不能正确对待批评的错误接着发生。事已至此,某甲岌岌可危了。然而,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若某甲杀个回马枪,“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则某乙的处境也不会美妙。由此可见,“改之”、“加勉”这种很有礼貌的劝诫和自省,只适用于严肃的、讲理的、有原则的批评,而不能成为无原则、不严肃、没边没影、污言秽语之类批评的保护伞。
批评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这个原则至少应和批评的本身一样重要。也许有人说,我没有整人之心呀,我的态度是诚恳的呀!这当然很好。但这毕竟是愿望,而不是结果。批评者既要对愿望负责,也要对结果负责。换言之,既要有这般权利,又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不能信口乱批,信笔乱伐,说错了就用“无则加勉”搪塞。因为诚恳之外,可能泼别人一身污水;无意整人,却可能断送别人的前途。这种事是不少见的。为了严肃批评,使批评者都能够采取高度负责的态度,似乎应该申明如下的原则:凡属那种望风捕影、造成不良后果的批评,首先要允许被批评者申辩、反驳,而不能用“无则加勉”之类堵别人嘴。其次,应视不良后果大小,或澄清事实,或恢复名誉,甚或“沉冤昭雪”……而不能用“加勉”之类的空话不了了之。最末,确属善意误伤同志的人,要主动自我批评、道歉、检讨,“有则改之”,通过总结教训,学会怎样开展批评。这不是对批评的苛求,而是在行使批评权利时,也同时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至于那种念着“加勉、加勉、再加勉”的咒语,蓄意诬陷,恶毒诽谤,挟嫌攻击,罗织罪名的所谓批评,则可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或给予批评处分,或诉诸法庭审理,按诬陷必须反坐的法律条文发落。当然,这已不是本文所论的范围。
自然,要求批评百分之百的准确,要求所有人都能艺术地把握批评的技巧,这似乎也是近乎不可能的“乌托邦”。但不甚准确和不甚艺术与过火、失当、粗暴毕竟还不是一码事,我们只能说,对前者“无则加勉”还是合适的,对后者则不大适合。至于如何正确对待同志的批评,而有“加勉”的自省精神,已属题外话了,可在另外的一个方面细细研究。
(原载《解放日报》,本报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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