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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武器反对官僚主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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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6-30
第1版()
专栏:每周论坛

用法律武器反对官僚主义
徐逊
最近,上海、天津都发现有些进出口物资或其他物资长期积压在港口,有的竟成为“无主货物”。天津《今晚报》几位读者反映,他们住的公房,十一年无人收租,要求房主按规定收租。
为什么会出现“不提货”、“不收租”的怪事呢?看来是因为货物和租金是国家的、人民的。如果是自己的,就会精打细算了。说实话,在这些官僚主义者的头脑里,“公家的财物是不值钱的”。
官僚主义者严重渎职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经济上动辄几万、几十万,甚至上千万;政治上的损失更是难以估量。近几年来,报刊上揭露的不能说不多,从中央到各级党委的批评不能说不尖锐,为什么有人充耳不闻,仍然我行我素?
想来想去,还是处理不力所致。从报上看到的对这类事件的处理,无非是检讨、停职检查、党纪处分、行政记过,最严重的是撤职(有的恐怕是不久后又另行安排了)。这些办法是必要的,对很多同志也是有效的,但对那些麻木不仁的“死”官僚主义者却作用不大。
对付官僚主义者,应该教育与执法并行。一方面进行理想和纪律的教育,使染有官僚主义习气的同志振奋精神,克尽职守;另一方面对那些因渎职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的官僚主义者,光撤职不行,该负法律责任就要追究法律责任。对极端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者,不绳之以法,不足以平民怨、戒后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实际生活中,未能严格按照这一条文处理的恐怕不少。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还需要解决。要制止和杜绝极端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不仅《刑法》要严格执行,而且有必要制订某些单行法,例如《公务人员法》,对工矿企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渎职而给国家、人民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与相应的量刑标准,都作出明确的规定。违犯了哪一条,就按哪一条惩处。我们要以法治国,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事实上,甘心以身试法的人毕竟是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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