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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9-01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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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宏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建议我国加入《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国家海洋局局长严宏谟受国务院委托在今天下午召开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全体会议上作了关于建议我国加入《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的说明。
严宏谟说,七十年代初,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特别是倾倒一些含毒物质所造成的污染,引起了国际上的普遍关注。人们认识到,海洋吸收废物的能力是有限的,如果不对海洋倾废和其他污染来源加以控制,势必导致人类环境的严重破坏,危及人类和生物资源。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其中规定了各国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防止海洋污染。为此,政府间海洋污染工作组起草了倾废公约草案。同年11月13日,政府间海洋倾废公约会议通过了《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简称《伦敦倾废公约》。《伦敦倾废公约》于1975年8月30日生效,并向所有国家开放。迄今,已有五十六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伦敦倾废公约》旨在有效地防止和减少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并规定各成员国应指定专门机关实施管理。
严宏谟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加强对海洋倾倒废弃物的管理,已日益紧迫。为加强管理,我国制订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并已于1983年3月1日生效,其中专列倾废管理一章。1985年3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在制订上述法律和条例时,参考了《伦敦倾废公约》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倾废管理法规。《伦敦倾废公约》的主要规定与我国国内法有关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严宏谟说,《伦敦倾废公约》生效近十年来,各成员国及公约协商会议下属的工作组已做了大量的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因此,我国参加其组织活动可交流经验,学习和借鉴其组织已经取得的成果,对提高我国海洋倾废管理工作水平,控制海洋污染是有益的。
严宏谟说,我国拟在加入这个公约时声明:台湾当局于1972年12月29日盗用中国的名义对公约的签署是非法的、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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