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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 关于省以上政府建立政法委员会的指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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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6-03
第1版()
专栏:

  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
关于省以上政府建立政法委员会的指示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情况和目前任务”的报告,业经政务院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一日第八十四次政务会议批准。并经政务院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命令公布在案。这一文件,初步总结了当前广大人民伟大的政治斗争经验,规定了继续巩固与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几项具体实施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同时强调指出目前必须重视与加强各级政法部门的工作领导,以保证各项主要任务的胜利完成。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政法各部门,对此文件均应认真讨论执行,并督饬所属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克服工作人员间存在着的对政权建设和政治法律任何忽视现象和不正确的观点。其中关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政法委员会的一项规定,鉴于各地政法工作任务的繁重,特别是目前组织有关各部门协力进行清理积案和组织劳动改造等工作的急需,所有省(市)和行署以上的人民政府,有条件时均有迅速建立政法委员会的必要;关于建立该委员会的办法,特作如下的原则指示:
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内设立政治法律委员会,负责指导与联系民政、公安、司法、人民检察署、人民法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等部门的工作。
二、政治法律委员会对各该级人民政府委员会(军政委员会)或行署负责,协助政府首长主管政法各部门业务方针政策的研究、拟议、执行及其相互关系和内部组织的调整、联系、统一。为进行工作并在不抵触政法各部门上级机关的业务方针政策的领导下,得随时颁发决议和指示,并审查其执行。
三、政治法律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应以精简为原则,一般工作人员可从政法各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编制预备名额内调剂编配;其委员除吸收政法各部门负责人员参加外,应适当吸收有关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地方人士参加;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负责主持委务。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政治法律委员会的组织条例和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均由各该级人民政府拟议分别层报或报由政务院核准或由政务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核准。
五、专署级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必要并有条件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逐步设立政法联合办公室,以便加强对政法工作部门的统一领导。
政务院总理 周恩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沈钧儒
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罗荣桓
一九五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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