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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行使监督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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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0-21
第4版()
专栏:政法论坛

认真行使监督权
苏中鲜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监督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权力机关,又是工作机关。它对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机关行使当家做主权力的体现。这种监督,不是象有的人所说的那样是“找政府的麻烦”、“又多了一个婆婆”,而是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它的职权,是它的一项重要职责。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是全面的,这几个部门的所有工作,都在监督的范围之内。但是,由于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的面很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可能也无必要事事进行监督。正如彭真同志所说的,“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日常工作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要指以下几方面:①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实践证明,如果立了法而没有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各单位既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宪法和法律就会变为一纸空文;②对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③审查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是否适当。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撤销同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④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⑤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忠于职守进行监督。
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方面,还做得不够。我们希望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采取切实的措施加强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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