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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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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1-01
第5版()
专栏:

城镇集体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邢逸初 刘刚 王国诚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展开,城镇集体工业经济体制,也围绕搞活企业进行了一些改革,如推行承包经济责任制;按照“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的原则办集体企业;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搞活企业内部的分配;恢复和建立各级联社,发挥集体工业经济联合组织的作用;等等。这些改革已取得了成效,推动了集体工业迅速发展。但是,这些改革只是个起步,离开按照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征办好集体企业的要求,还有相当距离。因此,要把集体工业经济体制改革坚持下去,逐步深入,有几个重要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集体工业企业要入股、集资和股份化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要由参加它的劳动群众共同集资入股来兴办。这是集体企业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集体企业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根本区别。
但是多年来,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把集体企业入股集资当作“资本主义尾巴”来割,只准劳动联合,不允许资金联合,原有集体企业退还了社员股金,新建集体企业则由各级行政部门筹资兴办。为了坚持集体企业的性质和特征,在城镇集体工业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必须恢复集体企业的股金制度,职工入厂(社)要缴纳股金。职工缴纳股金,不能是象征性的,要有一定额度,足以使职工在经济上与企业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使集体企业真正成为劳动者自筹资金的群众性经济组织。
实行入股集资也是集体工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城镇集体工业面对日益展开的社会主义竞争,面对广大群众消费结构的不断变化,面对新技术革命的浪潮,必须进行技术改造,不断开拓新领域,开辟新门类,开发新产品,才能顺利发展壮大。这就需要大量资金。但不少集体企业底子薄,积累能力差,无力进行技术改造。因此,鼓励职工入股集资,是集体工业经济不断发展的有力保证。
在实践中,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已出现入股、集资和股份化三种形式:
一、基本股金。凡是在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必须向本企业缴纳等额的基本股金,这是每个职工参加集体企业的条件和应尽的义务。基本股金要同企业经济责任结合。年终结算,企业有盈利,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股金分红;企业亏损时,用基本股金弥补。除职工调离或死亡外,基本股金一般不退。
二、社会集资。企业向社会集资,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集体股,由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以留成或自有资金购买。个人股,城镇职工、居民、农村社员等均可认购。对社会集资实行保息和分红。这种集资,对企业不直接承担经济责任,实质上是一种有偿债券。
三、企业股份化。就是由国家、社会集团和个人共同投资举办企业。企业股份化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集体企业与个人合资经营;集体企业之间合资经营;国家、集体、个人联合投资经营;等等。
集体企业股份化,可以在新办集体企业或按横向经济联合的企业中试行。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长期方针,股份化企业作为一种经济形式,是有发展前途的。
集体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援助为辅的原则,主要依靠自己筹集和积累,不能主要靠国家贷款。
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同全民所有制企业,虽然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但又有很大区别。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增强企业活力,实行国家所有、企业经营的制度。在全民所有制企业里,所有权和经营权是要适当分离的。而集体工业企业的生产资料归企业劳动者所共有,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直接相结合,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统一的,企业应当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
长期以来,由于受“左”的错误的影响,对集体企业大搞归口、升级、过渡,把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逐步改变为部门或地区所有制,使集体企业成为主管部门和地区支配的附属物,丧失了所有权和独立性。这种主管部门和地区所有制存在不少弊端:一是对集体企业统得过死,管得过多,使企业失去经营自主权;二是有些主管部门把集体企业作为自己的“自留地”、“小金库”,随意平调集体企业的资财。这些弊端至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需要尽快地清除,才能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此,主管部门必须把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还给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只有这样,才谈得上保证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才能使企业真正具备条件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同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努力搞好生产,关注企业经营,重视企业经济效益。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的灵活性,根据市场需要,及时调整生产方向,灵活地安排生产和经营,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使企业能够更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的各种需要,并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我们强调集体企业的主要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并不排除有些集体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离。这种分离可以有多种形式。如:一、联社集体所有,企业经营。多年来,随着集体工业的发展,随着国家建设需要和市场需求的变化,联社用集体积累兴办了一批新兴工业企业和重点企业,如塑料工业、技术后方厂等。联社投资兴办的这些骨干企业,可以实行联社集体所有、企业经营的方式。实行这种经营方式,既可保持联社的所有权,又能克服联社统一经营、吃“大锅饭”的弊病,有利于调动联社、企业和职工各方面的积极性。二、企业集体所有,联合经营。现代工业是建立在专业化协作的基础上的,随着专业化协作和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集体工业企业必须走联合的道路,实行联营。联营企业实行统一经营,但各企业投入的资财,不改变其所有权。三、集体所有,个人经营。实践证明,以手工劳动为主、适宜分散经营的行业中,把集体工业企业租给或包给劳动者个人经营,有利于调动个人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工业生产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
政企分开,由集体工业经济
联合组织管理集体企业
当前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是由各级行政部门管理的。这种管理体制是“政企合一”的产物。自手工业合作化以后,全国各地成立了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联社做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按照中央关于集体经济政策的规定,研究制定集体企业的具体政策,指导和管理集体企业,组织集体企业生产,制订发展规划,维护集体企业的所有权和合法利益,发挥了领导管理和经营服务的作用。十年动乱期间,联社的牌子被砸掉,组织体制被打乱,集体企业失去自己的联合经济组织,按行业归口由各工业行政部门管理。这样,就演变成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管理模式管理集体企业,使集体企业特征消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省市先后恢复和建立了手工(集体)业联社。但联社与同级的二轻(手工)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没有独立的建制,实际上成为行政部门的附属物,或者是块空牌子。为了保持集体经济的特征,实行民主管理,必须对城镇集体工业经济领导体制进行改革。改革的关键是政企分开,由集体工业经济联合组织管理集体企业。
一、联社应当独立建制,同行政机构分开。二轻(手工)是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而联社是集体企业的群众性联合经济组织,它具有领导管理和经营服务的双重职能。由于联社是经济组织,必须通过经营来为基层企业服务,因而是经济实体,是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前者和后者的性质和作用是不同的。因此,联社必须同二轻(手工)行政管理部门分开,独立建制,在遵守国家法令和接受国家计划指导的前提下,自主地进行各项经济活动,使联社真正成为为集体企业服务而组织起来的经济联合体。
各级联社是国家和集体企业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是集体企业的“代言人”。为了适应当前的新形势,进一步发挥联社的作用,联社必须变管理型为服务型。联社要根据“服务”的要求,确定机构设置和服务项目,积极为基层企业提供各种迫切需要的服务,使企业感到参加联社对自己发展有利,可以得到生产经营上的方便和经济上的实惠。这样,才能吸引集体企业自愿地参加联社,联社才有生命力。
二、按所有制的不同,对集体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分开管理。集体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统一于一个行政部门管理,这是我国过去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产物。多年的经验证明,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主管部门安排生产,往往产生重全民、轻集体,先全民、后集体,保全民、挤集体的倾向,压抑和限制集体经济发展。因此,集体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分开管理,集体企业由联社按集体所有制管理,能够有效地落实党和政府的政策,维护集体企业资财所有权,同侵犯和破坏集体经济的行为作斗争;有利于按照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办好集体企业,使它为四化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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