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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号木驳沉没的启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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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1-20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1019”号木驳沉没的启示
本报记者 王永安
“1019”号木驳沉没了。船上装载的十七万五千多条麻袋,统统被滔滔的长江吞噬。
多么令人心疼啊!
沉船是什么原因?货损应该怎样赔偿?这场持续了两年半的水上运输诉讼案,两个月前在湖北省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结案,船主、货主、司法人员从中得到了宝贵的启示……
木驳沉没
1983年5月14日上午,湖北沙市市荆江轮船公司“101”轮拖驳船,拖着四条木驳,从沙市开航,由西向东,行驶在浩荡的长江之上。
远看四条木驳,象雄鹰的翅膀,分列在“101”轮的左右舷两侧,其中左舷内档是“1014”号木驳,外档是“2005”号木驳。万里长江,百舸争流,这支壮观的船队虽只是其中的一支,却显示了长江航运的生机。
十四时,船队途经石首港,又加拖了“1019”号木驳。这条可载百吨的木驳,是荆江轮船公司按照承运合同,装载着石首县外贸局发往汉口港的九十六吨出口麻袋。当时,船长陈友德图省事,命令将该驳挂在“101”轮左舷外档,将原来在这一位置的“2005”号木驳挂在“1019”号尾后。“1019”号木驳驾驶长黄发生提出这样编队不合理,船长未予理睬。
十五时,船队启航。当他们从天气预报中得知当晚有五至六级东北风后,于十七时将船队停泊在石首县境内的季家嘴锚坡地避风。这里位于江北岸,有一片三角形的沙滩。每逢江水上涨,狂风大作,奔腾的江水冲来时,就被沙滩的一角挡回。但回流的江水又与后边冲来的波涛碰击,形成一股股排空巨浪倾泻下来,向东南方向流去。而在沙滩的中段有一处水湾,水面平缓,时有回流,船舶常来这里避风。“101”轮开进这里后,抛下四条木驳的首锚,然后停机息火。
傍晚,狂风起,暴雨降,船队走锚,船位后移。船长下令绞缆合车。当船员们把船队顶到沙滩边后,船长以为万事大吉,仍让抛下四条木驳的首锚(按:这四条木驳还有后锚),又停机息火。夜幕渐渐降临,风声、雨声、浪拍声几乎有点震耳欲聋了,许多船员还在舱内悠闲自得地活动。当“1019”号木驳驾驶长黄发生兴致勃勃地找人下棋时,船长问他“1019”号有什么情况,他说没问题,船长也就再未追问。黄发生正要对弈,心里有点不踏实,又返回自己船上,一看情况不妙,大喊:“我的船不行了!”只见船队再次走锚,并向长江主航道大浪区漂去。“1019”号木驳已向左严重倾斜,与它相邻的“1014”号木驳向右倾斜。整个船队在咆哮的风浪中挣扎。顿时,“101”轮驾驶室内乱了方寸,而许多船员还不知出了什么险情。“1014”号木驳驾驶长王顺江见状,手持太平斧,急奔自己船头,没有请示船长,举斧砍断与“1019”号木驳相联的缆绳,“1019”号木驳及其尾部挂的“2005”号木驳脱离了船队。
二十时三十分,“101”轮挂的另外三条木驳,经采取措施,被推到沙滩边。“2005”号木驳上的船员,将本船系在“1019”号木驳尾部的缆绳脱掉后,船随风势,飘至江南岸,未受损失。唯有“1019”号木驳,任凭风浪吹打,终于沉没江中,一起船货全损的重大事故就这样发生了。总损失计价三十一万余元,其中十七万五千多条麻袋价值二十五万余元。
各执一词
事故发生后,当地港航监督部门曾以海损事故做出处理,但货主与船主都不同意。
石首县外贸局认为,沉船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他们于1983年9月向石首县人民法院起诉,指控“101”轮违章作业,冒险航行,必须向他们赔偿全部损失。
荆江轮船公司辩称,沉船是不可抗拒的风力造成的,船员们在船上采取抢救措施是合理有效的。
石首县法院审理后,将案件定性为运输合同纠纷。这样,承运方要不要承担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取决于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县法院认为,王顺江擅自砍缆违反船员职务规则。沉船并非是不可抗拒的风力,而是“101”轮船员严重失职行为所造成,是一起严重责任事故。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承运方要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1984年5月,县法院判决荆江轮船公司赔偿石首县外贸局货物直接损失二十五万二千元。对此,荆江轮船公司不服,以沉船属于自然事故为由,上诉到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宝贵启示
荆州地区中级法院过去很少遇过这类案子。他们对此案很重视,多次讨论。案件承办人、法庭庭长刘家兴通过复核原案、实地调查、开庭审理,对有争议的问题,认真进行分析;对吃不准或弄不懂的问题,向有关方面虚心请教,为合议庭、院审判委员会正确认定案件的性质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1985年11月12日,在荆州地区中级法院最后一次开庭审理中,审判长刘家兴谈了二审法院的意见。他说:“‘1019’号木驳沉没的原因,从主观上讲,‘101’轮船长和‘1019’号木驳驾驶长应负一定的过失责任:一、思想麻痹,措施不力。船队本应合理编队,增加抗风能力,但船长图方便,将货位高、载重量大的‘1019’号木驳挂在机船的左舷外档,靠江北岸、顶北风行驶,加上船尾又挂了条装着空油桶、易摇晃的‘2005’号木驳,结果增加了‘1019’号木驳招风摇晃的程度。当船队出现第一次走锚,本应引起警惕,但船长认为问题不大,第二次抛锚,只抛了四条木驳的首锚,并继续让船队停机息火;黄发生此时还擅离职守,准备下棋。二、法制观念不强。当船队向大浪区飘动时,指挥慌乱,没有按照内河航运的有关规定进行呼救,不挂出危险标志,不向相距几百米的其它船队求救。从客观上讲,风力增大,超过预报:出事当天下午二时,湖北省气象局预报傍晚有五至六级东北风,而石首县气象站在当晚二十时后实际观测的风力高达八级,而‘101’轮实际抗风能力是五级以下。‘101’轮船队选择季家嘴锚坡地避风是适宜的。但是,由于气象预报不准,致使船队不能按实际风力采取避风措施。当船队第二次走锚,快飘到长江主航道大浪区时,客观上船队已难以摆脱危险状态。所以,在紧急情况下王顺江砍缆是有道理的。由于这种主客观原因,造成了‘1019’号木驳沉没,属于一起海损事故,案件的性质应定为海损货物灭失索赔纠纷,要按照海事的有关法规、规章来处理。”(按:二审法院能够正确运用法律,关键在于搞清了沉船的真正原因,定准了案件的性质。)
审判长的分析,合理、合法,当事者双方表示赞同,并在团结友好、互谅互让的气氛中,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按交通部门有关海损赔偿规定,荆江轮船公司要赔偿石首县外贸局的损失费三万余元,但荆江轮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出,为了尽量弥补国家损失,愿承担八万元的赔偿费。石首县外贸局的法定代表人提出,对方是个集体所有制企业,不能因为赔偿影响生产,八万元可分两次偿付。接着,双方握手。
审判一结束,我们当庭采访了有关人员。
荆江轮船公司副经理王守全说:“沉船给国家造成了三十一万元的损失,我们的确感到难过、不安。这次事故,反映我们不少船员特别是负责干部素质不高,除了缺乏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业务不过硬外,对船舶航行安全法规不懂,不知道运用安全保障、海难救助等具体条款来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这说明,我们不抓职工的法律常识学习是绝对不行的。”
石首县外贸局副局长刘武成说:“通过这场官司,我学到了海事和经济合同方面的很多法律知识,体会到搞经营管理离不开法律手段。这次,我们也有教训,就是托运价值二十五万元的货物,却没有搞货物运输保险。”
审判长刘家兴说:“过去我也没有处理过这类案件,在二审调解中也说过错话,主要原因是对船舶航运知识和海损事故的法律业务不熟,对经济合同法理解不深。经过学习、请教、实践,才对这些问题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这说明,我们执法人员要适应新的形势,必须学习,学习,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搞好审判工作。”
看来,“1019”号木驳沉没的一个重要启示又是:人人都要学法、知法、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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