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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户不能推卸归还贷款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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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2-22
第5版()
专栏:大家谈

借款担保户不能推卸归还贷款责任
最近,我们在清查回收城市信用社发放的不合理贷款的过程中,发现一些企业(主要是集体性质的附属工厂和青年综合服务公司)亏损、破产、倒闭后,资不抵债、无力归还银行贷款,向银行签订过经济担保书的担保单位又不愿代为归还,影响银行信贷资金的周转。
有个贸易总公司经中间人介绍,与某个体户签约,为其向城市信用社贷款四万元作了担保。这个个体户破产后,银行按章从这个贸易总公司的帐户上扣款四万元。事后,这个贸易总公司有关人员说:“想不到随便盖个章,却要真的承担经济责任。”其实,这个贸易总公司自身的资金也非常紧缺,拖欠其他单位的十多万元尚无力归还。
另有两个国营工厂,为它们下属的青年服务公司和附属工厂担保向银行共贷款九万元。经济担保书明文规定:“借款方因需购买各种商品物资和原材料,而自有资金不足,特向信用部借款。今后凡有关贷款事宜担保方愿负经济责任,如贷款不能按期归还,担保方负责归还或直接从担保单位帐户中扣还。”今年1月,借款方经营管理混乱,无力偿还贷款。当银行与担保单位交涉时,担保方却不愿意承担责任。银行只好直接从担保单位帐户中扣款。
上述情况,可能不会是个别的。希望担保单位认真了解经济担保书的法律效力。凡已向银行具结的经济担保书,都必须按章执行。
河北保定市工商银行三丰路办事处 李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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