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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岂能变“合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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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21
第4版()
专栏:政法论坛

非法岂能变“合法”
于迟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保障男女婚姻自由。而婚姻自由的前提,是婚姻自主。凡是违背男女双方真实意愿的,即使是收授了财礼,在父母或其他人的威胁下表示“同意”,订了“婚约”,或签订了所谓“合同”的,也是无效的。
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订婚“婚约”对男女双方没有约束力。至于《一份违法的“合同”》提到的订婚“合同”,不过是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行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物或某种行为,而不能是人身,不能是婚姻。否则,这种所谓的“合同”,就只能是赤裸裸的卖身契,是以“合法”形式庇护包办、强迫、买卖婚姻。《一份违法的“合同”》一文揭露的那份“合同”签订的过程也说明,许开珍签订订婚“合同”不是出于自愿,而是由于受胁迫。受胁迫签订的任何合同都是无效的,受胁迫签订的订婚“合同”更是无效的、非法的。
有的“媒人”为了达到怂恿男女双方或一方的父母包办子女婚姻,便于自己从中捞取好处的目的,竟然散布“婚姻自主是对城市说的,和咱们农村没啥关系”的瞎话,这是极不道德的,也是违反婚姻法的。我国的一些农村和边远地区,确实还存在包办、强迫、买卖婚姻的陋习,这是封建残余思想影响的产物。不能因为某些地方出现这类现象比较多,就认为是合理的;也不能因为这类现象没有受到有效的制止,就认为是合法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主的原则,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都是普遍适用的,应当普遍遵行的。
在杜绝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这类封建陋习的工作中,农村基层政权承担着重大责任。农村基层政权的领导人,对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切不可泰然处之,要进行教育,进行斗争,坚决制止;对于青年男女在婚姻恋爱问题上的痛苦遭遇,切不可漠然视之,要给予深切的同情,进行有效地援救。
我们希望农村基层政权的领导人,都能象本期《法制园地》提到的县、乡干部那样,坚决反对封建陋习,热情鼓励和支持青年男女依靠法律争取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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