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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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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8-02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读者来信
关于今年农业税若干问题的解答
编者按:自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一九五一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和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颁布《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之后,许多读者来信,提出了不少关于一九五一年农业税的问题,现在分别解答如下:
问:什么是“依率计征”?怎样才能做到“依率计征”?税率既“因地制宜”,是否可以不必严格依率计征?
答:“依率计征”,就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各户的应纳税额,来进行征收。例如华北区农业税暂行条例上规定,每“负担亩”每年征收小米二十一市斤,那么,对于每个纳税户,就应一律按一负担亩二十一斤的税率征收。有些地区在省和县都是按税率和估计的田亩产量编造概算。但由于与各村实际的田亩产量不符,所以执行的结果,有的村每负担亩征收十五斤,有的村一负担亩征收二十斤,有的三十斤,就不算依率计征了。
怎样才能做到依率计征呢?第一,要废止县对区、区对村分配“任务”的老办法,以免下级干部以税率屈从任务,形成“死任务活税率”的偏向。第二,要大力查田订产,这是实行依率计征的基础。第三,要有一套技术工作做保证,最好全县或全区集中计算各个农户的应征税额,并由县人民政府对户填发纳税通知书。第四,在依率计征的同时,要正确贯彻减免政策,争取做到依法减免。
税率的“因地制宜”,是为了照顾不同地区的经济特征,更好地贯彻合理负担政策;并不是说,征粮工作人员可以随意变更税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农业税收工作指示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准的税率计征,不得自由增加或减少”。因此,认为税率既因地制宜,便可不必严格依率的想法,是不对的。
问:土地改革后负担面(纳税人口占农业人口的百分比)接近或达到百分之百,是否符合人民政府的负担政策?
答:土地改革前,有些农民没有或仅有很少的土地,农业收入在起征点以下,所以免纳农业税;土地改革后,农民分得土地,收入增多了,绝大部分农户的收入都达到免征点以上,自然应当依法纳税。这样,农村负担面必然要扩大。据华东、中南六省十五县四十六乡(村)的调查材料看,土地改革后,纳税人口将达到农业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九点二。这说明,土地改革后负担面一般的将接近百分之百,是必然的结果。既然大家有地种,有收益,大家就应当纳税,好供应国家建设的需要。从几年来的事实看,解放以后农民收入逐步增加,生活逐步提高,农业税负担面也就随之扩大。土地改革后负担面的扩大是必然的,是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的。当然,新翻身户在生产上仍有困难,有的对纳税尚不大习惯,因此,今年对新纳税户的教育说服工作,便有特别重要意义。这种宣传工作,既要广泛深入,又要恳切耐心。个别同志有不愿扩大负担面、不愿去说服农民的想法,也是不对的。
问: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第三条第二项,为什么规定:“出租地和佃耕地的农业税,按业佃双方各自收入,分别依率计征,事先有协议者得依其协议计征。出租地收入和佃耕地收入,一百斤均作一百斤计算,不再加成或减成”?
答:土地改革后,残存的旧租佃关系已经不多,出租者主要是无劳动力的烈士、军人和工作人员的家属,多系老弱孤寡户,或兼其他职业的户,因此不能视同地主的封建剥削。土地改革后的租佃关系已由农民与地主间的关系变为农民间内部的关系了。而且,很多租佃关系带有生产互助的性质。因此,出租收入和佃耕收入即不必加成或减成(加成即出租收入一百斤作一百二十斤计算,减成即佃耕收入一百斤作八十斤计算)而应按各自收入分别依率计征。但如双方另有协议的,则可依协议计征。例如双方事先约定农业税由出租人全部交纳或由承租人全部交纳,政府就依其约定向出租人或承租人登记征收。这样对农民的生产和团结,都是有利的,同时,计算方法也简便多了。
问: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第三条第三项,为什么规定:“凡依照土地改革法的规定,一口人或两口人的贫苦农户分得多于一口人或两口人的土地,在计算农业税时,一口人的农户得按两口人计算农业人口,两口人的农户得按三口人计算农业人口,以资照顾”?
答:土地改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只有一口人或两口人而有劳动力的贫苦农民,在本乡土地条件允许时,得分给多于一口人或两口人的土地”。人民政府对单身贫雇农这样照顾是必要的,但农业税规定“按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却使一般“家底空虚”,缺乏生产资料,刚刚翻身的单身汉难免不发生顾虑。因此,对这些户在计算累进率时,一口人可按二口人,二口人可按三口人计算农业人口。这种照顾,是必要的,合理的。
问: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夏季征收公粮工作的指示中规定:“夏秋两季征收公粮数额比例……根据各该地区夏、秋产量各占全年产量的实际比例拟定”,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答:农业税是规定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的。为使夏秋两季负担平衡,并克服过去夏征少,秋征多(或夏征多、秋征少)的现象,减少群众纳税的困难,夏秋的征收比例一般应按夏秋常年应产量占全年常年应产量的比例来确定。夏征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和公式如下:
(1)首先根据人口、土地、常年应产量及各该地区的农业税税率计算出该户全年应纳税额,其公式是:
本户全年农业收入×本户全年应纳税率=本户全年应纳税额(公式Ⅰ)
(2)根据当地夏季作物面积及每亩夏季作物常年应产量,求出夏季产量,再以全年的常年应产量除之,得出夏季产量占全年产量的比例,也就是夏征占全年征收额的比例。这种比例一般以乡为单位确定为宜(乡之内个别户夏收特少者,可予个别照顾)其公式是:
当地夏季产量÷当地全年产量=当地夏征占全年征收比例(公式Ⅱ)
(3)以夏征占全年征收额的百分比乘全年应纳税额,即得夏征应纳税额,其公式是:
本户全年应纳税额×当地夏征占全年征收额比例=本户夏征税额(公式Ⅲ)
(4)全年应纳税额减去夏征税额即为秋征税额。
上述是一般原则。如某些地区夏收较少,广大农民赖以度荒者,可酌减夏季征收额;某些地区夏收较多,人民吃用有余,也可以多征一些。其次,如夏季歉收或特别丰收时,亦得酌情减少和增加夏征的数额。
问:中央财政部“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土地产量固定后,除因自然条件变化及法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变更。”其中所谓“自然条件变化”和“法令另有规定”是指什么说的?
答:“自然条件变化”是指因水冲沙压等原因而使土地自然条件发生变化。“法令另有规定者”是指:(一)垦种荒地已满免税年限者。例如某县在一九五一年开垦的生荒,依法免税四年。该县在一九五二年宣布固定产量,到一九五四年免税期满时应将此地产量填入土地清册和分户清册。(二)因兴修水利或以其他方法改良土地已达改订产量年限者。例如某县在一九五一年以自筹资力开凿水渠,变旱地为水田,依法在五年内仍按旱地产量计征。该县一九五二年宣布固定产量,到一九五五年时,该水田即不应再按旱田产量计征,而应改按水田产量计征。(三)其他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明令规定者。土地产量固定后,除有上述特殊情况者外,不得变更。
不能因为有客观困难就不接受惨痛的教训
——对萧成同志的信的意见编辑同志:
萧成同志所提出的几点意见,就国家的全面建设计划的实施上,不能不说是缺点。但是,我们在基本建设工程上所已发生的错误,却并不就是这几个缺点造成的。许多工程师和读者们发表的意见,着重指摘的是“有了米还做不好饭”,批评的是有了错误就推卸给“客观原因”的坏作风。
就一般情形来说,我们今天的基本建设工作主要的还不是怕慢,而是怕错误。像东北第三造纸厂按装自来水管,应用十二英寸管,因为没有,就迫不及待地以十英寸管来代替,结果还是得撤了再装十二英寸管。这样的“快”,能解决什么问题呢?而今天所发现的工程错误,就有很多是属于这一类型的。审核预算的干部没有现场经验,因而批错了预算,也是有的。但如果你真正用无理核减了而事实上不够用的“铁料”来施工,那就是由于“雇佣观点”在作祟。假若你没有这样做,负责地向上级提出铁料确是不够用,错误还是可以不发生的。因此,我们可以说:预算批不好,经费拨不下,迟缓了工程的进行,但它不应当使工程在技术上发生错误。
目前每一件工作差不多都不能得心应手。但是,由于大部分同志都能时时处处跟困难作斗争,所以绝大部分的工作都做得还算满意。根据我们国家当前的情况,仅仅在重点地进行基本建设的时候,是不是有建立庞大的器材供应机构的必要和可能,是另外的问题。萧成同志所说“干到中途有些器材未依照计划日期到达工作场所,大家坐以待之”的现象,一方面是个别的,一方面也未必不是由于事前联系不够密切所致。如果事前联系够,计划周到,不是关着门定出施工日期,这种现象未始不可以避免。无论如何,只要它不致使工程坍塌、毁弃或返工,那还不是我们今天所应该特别强调的事情。至于器材厂商不按时交货,更容易解决。过去有许多机关拥挤在大都市采购或定货,出了好多事情。后来经当地政府统一管制采办后,情形就好转了。事实证明依靠当地政府是可以消灭受骗和交货误时之类损失的。
总之,萧成同志所提出的几点,都不是使基本建设工程发生错误的根本原因。困难是有的,但我们不能因为有困难而对过去的一些惨痛经验放松警惕!戴念慈、李一之和陈家珖诸同志的文章,在态度上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必须先从本质上和自己方面来检讨我们过去的错误。
河北省油脂公司读者 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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