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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百方针和科学群众团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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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6-19
第5版()
专栏:

双百方针和科学群众团体
冯兰瑞
为了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现代化,为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能没有科学群众团体。第一,它是党和国家的一个得力助手,是党和国家联系科学工作者的纽带。科学家的情绪、要求和建议,可以通过科学群众团体向上反映,党和国家的要求可以通过科学群众团体传达到更广大的科学工作者中去。第二,有利于加强各部门、各单位、各地区的科学工作者之间的横向联系。通过科学群众团体可以把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科学工作者组织起来,集中力量从事和完成许多重大的科研项目。第三,在科学群众团体的活动中,科学工作者可以自由地开展讨论,交流科研成果,进行不同意见的争论,充分发挥科学工作者的才智和能力,发扬民主、自由的学术风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科学群众团体增加很快,科学群众团体进行了大量的学术活动,在前面提到的三个方面都起了不同程度的积极作用。严格地说,这些团体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但是总起来看,科学群众团体的工作是有成就的。可是,现在对科学群众团体却存在种种不正确的看法:一是看不到科学群众团体的重要性,认为是可有可无的,最好是少一点好。二是看问题和缺点多,看工作成绩少;批评多、鼓励少。有时候因为个别团体出了一些问题,就造成一种印象,似乎多数团体都成了问题了。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对科学群众团体的重要作用和工作成绩给予充分估计,满腔热情地支持他们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要促进而不是去促退。
科学群众团体不同于行政机关,不能用行政办法来管理。现在的问题恰恰是用行政办法来管科学群众团体。作为科学群众团体,经常的工作就是搞学术活动。有些主管单位对学术活动管得很死。许多不合理的规定,限制了科学群众团体的合法活动,不利于百家争鸣。
我认为,科学群众团体是需要管理的。但是管理的办法需要改变。应该采取适合科学群众团体性质的办法,不要用简单的行政办法来管。这就要尊重科学群众团体的民主性和独立性,不要去干涉它们的学术活动。建议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尽快制定科学群众团体法。有了法律,有助于把科学群众团体管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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