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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少数民族的感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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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8-17
第4版()
专栏:

  来自少数民族的感谢
在去年秋天的一个风静月圆之夜,江苏省泰县姜堰旅社内,有位中年妇女正在写遗书。遗书叙述了她因完不成任务而“以身殉职”的悲愤心情,倾诉着她对爱人和孩子深深的眷念。
写遗书的女同志是鄂西大巴山少数民族地区某国营公司的负责人。她来到千里之遥的江苏泰县,是来处理一桩货款纠纷的。该公司于夏初向泰县某乡纺织厂出售一批价值四万八千元的木料;合同上言明货齐检验后即付款。但货齐三月后,对方仅付出两千多元。卖方曾三次派员前来索款,买方均以木材质量不合合同规定而拒付货款。接着这位女同志作为卖方负责人,亲自前来处理此事。多日来,她奔波乡间,几经周折,仍未能达成协议。她赶往县城吁请有关部门帮助,又遭拒绝。在索款无望、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她精神上压力很大,担心完不成任务受职工埋怨、领导批评。左思右想,进退两难,便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当她把遗书写好以后,忽然想起这里有个可以求援的律师事务所,心中顿时漾起希望之波。
第二天早晨,她冒雨来到泰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律师见这位来访者神志恍惚,热情接待了她。听完她的叙述后,律师耐心地劝慰她,希望她依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解决问题,抛弃错误念头,并当场表示愿意担任代理人。律师事务所立即抽调两名工作人员赶往合同履行地,优先处理这件纠纷。代理人经过实地查证,弄清了纠纷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卖方运来的部分木材质量低于合同载明的标准;二是买方以供方违约为由拒不付款,但又不及时通知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即擅自将木材作价出售。其中部分木材赊销给农民,欠款收不回,一时难以向卖方付款。代理人从这起纠纷的实际出发,采取非诉讼调解的方法处理,一方面严肃指出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过错;一方面与他们反复协商妥善处理的方案。经过五天的紧张工作,终于达成供方按质适当削价、买方在两个月内分批付清全部货款的协议。
协议签订后,这位女同志深表满意,放心地回到了家乡。当买方在律师的督促下按期付款后,她从千里外的鄂西大巴山写信、发电报向泰县律师表示感谢。信上说:当我在绝望中把遗书写好以后,是你们用热忱唤起了我生的希望,用法律挽救了我的生命,我的家庭和我们的企业,你们秉公执法的精神给我们留下了难忘的印象,请接受我们大巴山少数民族的感谢。 《江苏法制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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