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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不废 新法难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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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8-31
第2版()
专栏:经济法制纵横

旧法不废 新法难行
孙树明
最近财政部宣布废止了二千余件陈旧法规,这对严格执法是至关重要的,为加强和完善我国财政法制建设,跨出了重要一步。
建国以来,我国制订和发布了大量的财政法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原有的财政法规,有些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的甚至同党的现行方针政策、国家法规相抵触。为了保障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财政法规同其他经济法规一样,需要及时地废旧立新。
过去,在发布新的经济法规时,往往只在新法规中笼统地写上“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或者“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而没有明令宣布废止旧法规。这样,在执行中,因为执法者常常弄不清究竟哪些法规应该停止执行,哪些法规仍然继续有效,从而出现了该执行的不执行、不该执行的反而执行的混乱现象。这对严肃法纪是极为不利的。
废止旧法规,不仅要求广大人民特别是经济工作者不能再按陈旧的法规办事,应严格执行新的法规,而且在今后立法中,要力求排除旧法规的干扰,在发布新法规的同时,将旧法规列举出来,宣布废止,明令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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