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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法律为儿戏 被判刑方后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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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8-31
第4版()
专栏:

视法律为儿戏 被判刑方后悔
今年4月,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李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为了弄清这个案子的来龙去脉,还得从李银与其兄李才为继承遗产发生争执说起。
李银兄弟俩原与其母李聂氏等五人共同生活。1965年3月,李银兄弟俩在其母及婶母李姚氏共同主持下,分家析产:李才分得西土房三间(后翻新成瓦房)、北瓦房三间,李银分得其母和婶母李姚氏(无儿女)土房六间半,还有与李才宅院相连的空宅基地一块;其母李聂氏由李才扶养,婶母李姚氏由李银扶养。1978年7月,其母去世,李银、李才都要其母留下的三间北瓦房。李才以李银独占三间北房诉至昌平县人民法院。
李才一直与其母在一起生活,后来,李银也尽了一定程度的赡养义务,按法律规定,他俩对其母遗产都享有继承权。昌平县法院根据双方居住情况及有利生活考虑,先进行调解:李银已另有住宅,且与婶母一起生活,李银继承的部分房屋以折款形式由李才付给李银。李银则认为李才独霸遗产,对法院调解不予置理。调解无效后,县法院判决:一、原西土房三间和北瓦房三间归李才所有。二、原告李才给付被告人李银房屋折款七百元。
李银不服,以要房不要钱为由上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核,于1983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加判在李银宅基范围内的树木全部归李银所有,李银应于1983年9月30日前将树木和宅基上的附属物全部拆除和移走。终审判决是法院的最后判决,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但李银对法院判决置若罔闻,仍然占据北房。
1984年1月的一天上午,当法院执行员对他进行说服教育,劝其执行判决时,李银非但不听,反而辱骂执行人员,并耍赖说:就是你们抓我,我也不搬家。执行员只好在当地基层组织配合下,强制执行,将屋内家具搬迁。执行人员走后,李银大动肝火。当天下午,他登上李才的西瓦房,挥起铁锹刨产屋脊,屋上盖瓦被弄碎许多,屋顶开了“天窗”。县法院得知后及时赶到,将他司法拘留。法院同志对他进行了严肃的法纪教育,让他写出具结悔过书,保证不再重犯,他满口答应。
可是,他回家后就翻脸不认帐。随意砍伐归李才所有的杨树,而法院让其搬除空宅基上的指定附着物则未见行动。后经两次司法拘留,仍然视法院判决如儿戏,霸占北房,拒不搬迁。最后,昌平县人民法院将他依法逮捕。
在法庭上,当审判人员问他不执行法院判决是不是已经构成犯罪时,他回答说:我认为不是犯罪。当法院郑重宣布:他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违反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已构成犯罪时,他才低下了头。
本报记者 张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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