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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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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8-31
第4版()
专栏:编后

编后
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就是妨碍公务罪。李银就是因为触犯了这条刑律而被判刑的。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旦生效,就具有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如果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异议,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诉,但这并不能成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理由。否则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就无从谈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真正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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