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阅读
  • 0回复

人大常委分组审议认为 企业法草案可以尽快通过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1-22
第1版()
专栏:

人大常委分组审议认为
企业法草案可以尽快通过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1日电 出席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委员近几天在分组审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时认为,这个法律草案经过修改已较为成熟,可以尽快审议通过。
秦宝兴委员说,尽快施行企业法,可以增强企业活力,挖掘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潜力。邓家泰委员说,企业法草案经过四、五年的酝酿、试点和多次修改,越改越好。我同意这个草案,希望通过认真审议、修改,使之更加完善,希望尽早通过实施,与破产法配套。侯学煜委员说,草案很切合实际,体现了厂长负责制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机结合。黄荣昌委员认为,草案经修改比过去全面多了,符合企业的要求,特别是规定的厂长、经理的权比过去大多了,希望这个法能早些出台。
一些委员建议,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任务应写入法中。张秉贵委员建议在企业法中写明党组织的地位、任务等。苏步青委员说,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和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都是企业不可缺少的。党的领导是一项基本原则,必须写进企业法中。张珍委员主张应明确规定企业党组织主要是对企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委员们还提出了一些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胡绩伟委员建议规定除了军工企业和公用企业以外,企业在满足国家和人民的需要的同时,还要创造利润,不能亏损。企业只能有一个“婆婆”,指令性计划只能通过这个“婆婆”统一下达。在完成国家计划时,企业与上级部门的经济地位应是平等的。上级主管部门决策和指挥不当,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同企业一起承担经济责任。吴仲华委员说,在“法律责任”一条中,对因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指挥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草案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对照破产法修改草案来看,对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应作出规定,企业法和破产法在这方面配合得越完整越好。周占鳌委员说,草案规定党政干部由两家各自考虑,我认为应由厂长和党委共同提出,这符合党管干部的原则。顾大椿委员说,企业法是企业的宪法,建议再把企业法发下去,发动更多的人广泛讨论,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再下去调查。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