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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权利”的误译和误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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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1-24
第5版()
专栏:学术动态

“资产阶级权利”的误译和误解
沈越在《天津社会科学》一九八六年第四期发表文章指出,按劳分配中体现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平等权利,在马恩著作的中文版中,一直被误译为“资产阶级权利”,而按照德文原文,应译为“市民权利”。
作者认为,市民的历史同商品经济的历史是一致的。在封建社会中,市民不仅是资产阶级的前身,同时也是无产阶级的前身。从经济身分看,都是商品所有者。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双重的经济关系。一方面是市民的一般商品经济关系,一切人包括资产者和无产者都是独立的商品所有者,是权利平等的市民;另一方面是特殊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资产者和无产者存在阶级利益的对立,阶级之间无平等权利可言。在社会主义社会(即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中,也存在双重经济关系:一是共产主义经济关系,主要体现在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上,在这方面没有任何个人权利可言;一是市民经济,主要体现在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能力拥有
“天然特权”,要求在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上实行等量劳动相交换。马克思指出,这种平等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市民的权利,因为它同商品经济社会中的等量劳动相交换没有性质上的差别。马克思设想的这一阶段已不存在商品经济,所以他才把这种市民权利称为“旧社会的痕迹”。马克思是站在“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角度,才对分配领域中市民经济关系的历史局限性进行了批评,指出“它象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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