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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要守“官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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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2-08
第5版()
专栏:

  “官”要守“官法”
  王文也
社会主义法制的首要内容,是国家各级公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人民赋予他们的管理权力。当前,人们对法制的宣传和理解,往往偏重于对一般公民的要求,即“官”要民守法;比较忽略主人对公仆的要求,即人民更要求“官”守法。
所谓党风不正,主要是“官”风不正,又主要表现为以权谋私。一旦作了“官”,手中有了一点权力,就可以凭它索贿受礼、敲诈勒索。所谓“关系网”,实际上是互相利用以达到各自以权谋私的协作网。这种现象是封建意识遗留给我们的沉重负担。它使得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能充分发挥,严重障碍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提高。
纠正以权谋私,当然要进行教育,但是仅仅依靠教育是不够的。思想教育是重要的,但不是唯一的。对那些明知故犯,以至“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信徒们,则是浪费时间。
靠“运动”式的检查,可以收到一时的效果,但积多年之经验,它不能根本解决问题。有些人摸透了“运动”的脾气。风头一来避一避;风头过去,依然故我,甚至花样还有翻新。
纠正以权谋私这股歪风,要进行综合治理,其中重要的一环是加强法制建设。对各级公务人员,要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他们的哪些权力应该受到保护;超出这个范围,滥用职权,就应当加以限制和制裁。许多国家订有《公务人员法》,比如日本,有“刑事先理”的原则,即公务人员触犯刑法,首先要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分;还规定政府官员犯罪或出现重大失职,其主管首脑应承担责任。新加坡则规定公务人员的私有财产如有增加,必须说明来源;公务人员不准私下受礼、赴宴;私人受礼,一经查出,便以贪污罪论处。我们至今没有一部《国家公务人员法》。建议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参照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制定《国家公务人员法》,提交人大讨论颁发。
纠正以权谋私,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即使有了公务人员法,也还有一个宣传教育过程、建立监督检查系统的过程,以及树立法制观念的过程。所以,我们既要看到以权谋私的严重危害,抓紧它、重视它;同时又要树立长期作战思想。那种认为“突击”一阵子就能解决问题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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