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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库利奇总理指出 发展小经济是南长期方针 政府鼓励在国外公民向国内投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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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1-12
第7版(国际)
专栏:

米库利奇总理指出
发展小经济是南长期方针
政府鼓励在国外公民向国内投资
本报贝尔格莱德1月9日电 (记者朱维群)南斯拉夫政府总理米库利奇1月8日指出,大力发展小经济、鼓励在国外工作的公民向国内投资和办企业,是南斯拉夫的长期方针。国家将通过修改宪法和继续制定有关法律,为小经济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米库利奇是在联邦执委会同二十名在国外工作、成绩卓著的南斯拉夫公民座谈时说这番话的。这些公民分别在西德、奥地利、法国、西班牙、瑞典等国就业。
米库利奇说:过去在经济政策上有片面性,即强调发展大工业,而忽略了小经济、农业、个体生产部门。其后果是经济比例失调,同时不能充分引导公民将储蓄资金用于发展生产。1982年制定的稳定经济长期纲领将小经济放在重要位置上并通过了专门的决议,从1981年到1985年小经济的发展取得一定成绩,但是远远未达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
米库利奇回顾了刚刚通过的第三个“一揽子”法令。他指出,新法令强调市场和经济规律的作用。这意味着,一切生产性投入都要由市场竞争和经济的实际需求来检验。今后国家为经济活动提供的条件,无论对社会劳动部门,还是对个体生产、服务部门,也无论这些个体企业是独立经营还是同社会生产部门合作,都将一视同仁。
他说,全面支持、发展小经济不是某种短期需要,而是南斯拉夫未来总的发展中的组成部分。政府将重新讨论公民从国外带回用于小经济的生产资料的免税限额。他认为,南斯拉夫在国外的公民,当其将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的资本向国内联合劳动组织投资时,应当享有同外国投资者同样的权利。
米库利奇宣布,在修改宪法的准备工作中,联邦主席团已接受了政府的建议,通过宪法扩大公民个人在社会生产领域投资的可能性,包括资金、设备、土地、森林、产业、劳动场所和物质权利的投入,同时确认对个体劳动扩大再生产的投资所享有的法律和经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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