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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 自一九五一年十月一日起在新疆发行 带维吾尔文的人民币并准在全国流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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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0-01
第4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
自一九五一年十月一日起在新疆发行
带维吾尔文的人民币并准在全国流通
为统一币制,并照顾新疆各民族的习惯起见,决定在新疆省发行带维吾尔文的人民币兑回新疆省银行所发行的银元票,并规定办法如下:
一、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自一九五一年十月一日起限期以带维吾尔文的人民币,收回新疆省银行所发行的银元票,收兑比价仍照现行牌价,即新疆省银元票一元兑换人民币三百五十元。
二、此带维吾尔文之人民币淮在全国流通,同时不带维吾尔文之人民币亦可在新疆省内流通。
三、自一九五一年十月一日起,新疆省境内一切计价、记帐、契约等,均改为以人民币为法定货币本位。一九五一年十月一日以前债权债务关系,均按本命令规定的比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清偿。
希即遵照办理。
此令
总理 周恩来
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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