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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一九五一年八月十日政务院第九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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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0-03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一九五一年八月十日政务院第九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
我国原有学制(即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有许多缺点,其中最重要的,是工人、农民的干部学校和各种补习学校和训练班,在学校系统中没有应用的地位;初等学校修业六年并分为初高两级的办法,使广大的劳动人民子女难于受到完全的初等教育;技术学校没有一定的制度,不能适应培养国家建设人才的要求。这些缺点亟须改正。在目前,全国学制的完全统一虽然还有一些困难,但是确定原有的和新创的各类学校的适当地位,改革各种不合理的年限与制度,并使不同程度的学校互相衔接,以利于广大劳动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工农干部的深造和国家建设事业的促进,却是必要的和可能的。兹规定我国目前时期的学制如下:
(一)幼儿教育
实施幼儿教育的组织为幼儿园。幼儿园收三足岁到七足岁的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的发育。
幼儿园应在有条件的城市中首先设立,然后逐步推广。
(二)初等教育
初等教育包括儿童的初等教育和青年、成人的初等教育。对儿童实施初等教育的学校为小学,应给儿童以全面的基础教育。对自幼失学的青年和成人实施初等教育的学校为工农速成初等学校、业余初等学校和识字学校(冬学、识字班)。
甲、小学:
小学的修业年限为五年,实行一贯制,取消初、高两级的分段制。入学年龄以七足岁为标准。毕业后,得经过考试升入中学或其他中等学校。
为使不能升学的小学毕业生得继续受到适当的教育,小学得附设各种补习班或专业训练班。受过这种补习班或训练班教育的学生得经过考试插入中等学校的适当班次。
乙、青年和成人的初等学校:
1、工农速成初等学校,修业年限为二年至三年,招收工农干部和其他失学劳动者,施以相当于小学程度的教育。毕业后,得经过考试升入工农速成中学或其他中等学校。
2、业余初等学校,招收工农劳动者和其他青年与成人,施以相当于小学程度的业余教育;修业年限暂不规定,以学完规定的课程为毕业。毕业后,得经过考试升入业余中学或其他中等学校。
3、识字学校(冬学、识字班),以扫除文盲为目的,修业年限不定。
(三)中等教育
实施中等教育的学校为各种中等学校,即中学、工农速成中学、业余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工农速成中学和业余中学应给学生以全面的普通的文化知识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各类的中等专业教育。
甲、中学:
中学的修业年限为六年,分初、高两级。修业年限各为三年,均得单独设立。教学内容采取一贯制的精神,同时照顾到分段的需要。
初级中学,招收小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年龄以十二足岁为标准;毕业后,得经过考试升入高级中学或其他同等的中等专业学校。
高级中学,招收初级中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年龄以十五足岁为标准;毕业后,得经过考试升入各种高等学校。
初级和高级中学的毕业生之不升学者,应在政府指导之下就业。
乙、工农速成中学:
工农速成中学,修业年限为三年至四年,招收参加革命斗争和生产工作达规定年限并具有相当于小学毕业程度的工农干部和产业工人,施以相当于中学程度的教育;毕业后,得经过考试升入各种高等学校。
丙、业余中学:
业余中学分初、高两级,修业年限各为三年至四年,均得单独设立,分别招收业余初等学校或业余初级中学的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施以相当于初级中学或高级中学程度的业余教育。入学年龄不作统一规定。
业余初级中学的毕业生,得经过考试升入高级中学、业余高级中学或同等的中等专业学校;业余高级中学的毕业生,得经过考试升入各种高等学校。
丁、中等专业学校:
1、技术学校(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
技术学校,修业年限为二年至四年,招收初级中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年龄不作统一规定。
初级技术学校,修业年限为二年至四年,招收小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年龄不作统一规定。
初级技术学校和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应在生产部门服务;在服务满规定年限后,得经过考试,分别升入技术学校、高级中学或各种高等学校。
各类技术学校得附设短期技术训练班或技术补习班。
2、师范学校:
师范学校,修业年限为三年,招收初级中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年龄不作统一规定。
初级师范学校,修业年限为三年至四年,招收小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年龄不作统一规定。
师范学校和初级师范学校均得附设师范速成班,修业一年,招收初级中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并得附设小学教师进修班吸收在职小学教师加以训练。
幼儿师范学校,修业年限和招生条件相当于师范学校。师范学校和初级师范学校均得附设幼儿师范科。
初级师范学校、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毕业生,应在小学或幼儿园服务;在服务满规定年限后,得经过考试,分别升入师范学校、高级中学、师范学院或其他高等学校。
3、医药及其他中等专业学校(贸易、银行、合作、艺术等),其修业年限,招生条件等,参照技术学校之规定。
(四)高等教育
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为各种高等学校,即大学、专门学院和专科学校。高等学校应在全面的普通的文化知识教育的基础上给学生以高级的专门教育,为国家培养具有高级专门知识的建设人才。
大学和专门学院修业年限以三年至五年为原则(师范学院修业年限为四年),招收高级中学及同等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年龄不作统一规定。
专科学校修业年限为二年至三年,招收高级中学及同等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年龄不作统一规定。
各种高等学校得附设专修科,修业年限为一年至二年,招收高级中学及同等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年龄不作统一规定。
大学和专门学院得设研究部,修业年限为二年以上,招收大学及专门学院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与中国科学院及其他研究机构配合,培养高等学校的师资和科学研究人才。
各种高等学校得附设先修班或补习班,以便利工农干部、少数民族学生及华侨子女等入学。
高等学校毕业生之工作由政府分配。
(五)各级政治学校和政治训练班
各级政治学校和政治训练班,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其学校等级、修业年限、招生条件等另行规定之。
除上述各类学校外,各级人民政府为适应广泛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之需要,得设立各级各类补习学校和函授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并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应根据本决定并参酌各地实际情况,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制订学制的实施计划及各种学校的规程,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施行。(附图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系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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