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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虐杀妇女案件应负责的干部应当受到惩处并作公开检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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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0-11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对虐杀妇女案件应负责的干部应当受到惩处并作公开检讨编辑同志:
最近人民日报先后揭露了几件因婚姻问题而造成妇女被杀与自杀的典型案件,这些案件已经过人民法院的处理,对于主要凶犯已经判处了死刑或徒刑,这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但是令人惊奇的是,对于在这些案件中应该负责的干部并没有丝毫交代。在这些案件中,很明显的,许多干部的封建思想和漠视人命、漠视群众利益的官僚主义作风,应当负严重的责任。不是这些干部的歧视或压制妇女,纵容或包庇凶犯,许多妇女是不致死亡的,许多案件的处置也是不会拖延的。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最近发布的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中明确指出: “干部中如有宽纵、袒护罪犯、或干涉男女婚姻自由因而促成妇女被杀或自杀者,应按责任轻重,予以应得的处分。”因此,我们认为下列三个人命案件所涉及的干部,应当受到党和政府的惩处(包括批评、警告、记过等),并在人民日报上作出公开的检讨。
第一、山东临沂专区苍山县一区杨家庄郭玉山、齐宋氏、齐守德等虐杀妇女潘氏案(见九月一日人民日报):潘氏曾四次向区、村政府提出离婚的请求,该区区委和区政府明知潘氏的危险处境,而不采取负责的态度来保护她;该区的民主妇女联合会对于潘氏平日所受的虐待,也漠不关心,因此潘氏被迫回家,终遭惨死。该区区委书记、区长、区妇联主任应在人民日报上作公开的检讨。
第二、河南睢县第四区烧盆李庄村梁永诗母子杀害梁安氏案(见十月七日人民日报)。在这个案件中,睢县第四区副区长轩辕尊言,睢县人民政府司法科科员陈北昌、司法科科长郭永福、商邱专区人民法院前任院长陈丽泉和继任县长张泽以及其他有关人等,在处理梁安氏的案件过程中,表现出不能容忍的官僚主义态度;尤其是睢县司法科非法扣押原告安氏的祖父安崇山,父亲安朝忠,叔父安尽忠三人,专区法院一再违抗河南省法院的命令等事实,更为国家的法纪所不容。以上这些干部都应受到应有的惩处或批评,并应在人民日报上作公开的检讨。
第三、皖北肥西县新街乡横城村孟张氏被逼自杀案,这个案件中涉及的区、乡、村三级干部,对于孟张氏惨死,不但不为死者伸冤,反而帮助凶犯隐瞒事实,应当受到适当的惩处并应在人民日报上公开检讨。
我们并建议各地报纸,凡是当地出了妇女因婚姻问题被杀、自杀的案子,一定要应该负责的干部在报上公开检讨。
同时,我们建议各地党委和出版机关把这些虐杀妇女的案件和处理的经过,和检讨等编印成小册子,由各级人民政府发给县、区、乡、村干部,在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时,作为学习婚姻政策的文件之一。
最后,我们希望人民日报编辑同志今后在揭露这些虐杀妇女的案件时,对于那些负有责任的干部应当提出批评,对于那些干部是否受到适当处理应当有所交代或追究,而不要像过去一样地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客观主义态度。
读者 萧子华 王 静
编者按:我们完全同意萧子华、王静二同志对我们提出的意见。我们在揭露各地虐杀妇女案件时,对负有责任的干部缺乏严肃的批评,对于各该案件的处理也没有及时督促,这是不对的。今后当改正这些缺点。同时,我们要求上述三个人命案件所涉及的干部即作公开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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