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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效果良好 自治机关和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普遍加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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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5-29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效果良好
自治机关和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普遍加强
本报讯 记者李德金5月29日从国家民委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自198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效果是好的。目前,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已经颁布了12个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两年多来,国家和地方在落实自治法有关规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国务院先后批准建立了31个新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普遍加强了自治机关和民族干部队伍的建设。吉林省按照自治法有关规定,给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下放了9个森工局和9个工矿企业。贵州省劳动人事部门决定每年拨出专项劳动指标从农村招收少数民族工人。云南省去年招收了7800多名少数民族干部和5500余名少数民族工人。有些地区还采取了一些特殊措施,帮助少数民族改善教育、卫生条件。有的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同中央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了一些过去长期未能解决的问题。
为了加强贯彻自治法的法制配套建设,国务院及其有关业务部门还制定许多与之相适应的政策和规定。例如,在财政方面除继续执行以往民族地区各种专项补助外,去年国务院还决定,从1986年起,国家在5年内每年给贫困地区(包括民族地区)专项贴息贷款10亿元。外经部规定,各省、自治区的外汇收入留成,一般省留25%,西藏自治区留100%,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4个自治区以及云南、贵州、青海3个多民族省留50%。商业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商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教委等4个部委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的文件也作出了民族教育的实施步骤、学龄、学杂费等若干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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