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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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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7-09
第2版(经济)
专栏:

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告
近年来,各省、区、市经批准相继成立了不少直接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办理对外进口订货业务。有些公司对经贸部规定的进口货物唛头及进口合同编号的编制、使用方法不甚了解,没有按规定向经贸部申请统一的唛头代号,而是根据公司自身的需要自编唛头和合同编号,以致出现了进口唛头混乱的现象,造成一些进口货到货后无法辨认收货人,成为当前港口、机场压货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此,特公告如下:
1、各经贸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已经向经贸部申请到唛头代号的,必须按经贸部的规定,正确使用唛头和进口合同编号,不得随意变动。
2、凡经批准可直接对外经营进口业务的单位,至今尚未向经贸部申请进口合同编号的,必须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经贸部提出申请,由经贸部运输局统一编发唛头代号。如不向经贸部申请,仍自行编制、使用进口合同编号和唛头,造成进口货物压港、压站的,将作为无主货加以处理,并追究该订货公司的责任。
3、各单位在向经贸部申请唛头代号时,要有本公司的正式申请报告,并附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及联系地址等影印件。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
注:经贸部联系办理此事的地址为北京市西郊二里沟进口大楼
电话:8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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