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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农牧渔业部颁布法规 乡镇企业必须遵守劳动卫生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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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7-23
第1版(要闻)
专栏:

  卫生部农牧渔业部颁布法规
  乡镇企业必须遵守劳动卫生标准
新华社北京7月23日电 为保证乡镇企业、农村联户办及个体办企业在发展生产的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卫生部和农牧渔业部最近颁发了《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
《办法》说,所有乡镇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卫生法规、标准,接受卫生部门的劳动卫生监督。
《办法》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乡镇企业,劳动卫生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已建成投产的乡镇企业,劳动条件不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应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逐步达到国家或地方卫生标准。
《办法》强调指出,乡镇企业不得安排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者从事有害作业和繁重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胎儿和婴幼儿健康有影响的有害作业。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的乡镇企业,应建立定期监测制度和劳动卫生档案。
《办法》说,违反本办法,造成职业危害加重或严重后果的企业领导及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本办法自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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