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9阅读
  • 0回复

县级人大常委会有哪些职权?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8-09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法律词典

县级人大常委会有哪些职权?
宪法第104条和《地方组织法》第39条详尽规定了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其主要内容是:(一)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还有批准本地区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三)监督权。主要是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及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四)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地方组织法》第40条规定,常务委员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委员会的权在集体,不是个人决定问题。因此行使职权的关键是要开好常委会例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这是全面的、基本的监督。在召开常委会议时,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有关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并答复委员审议时的询问。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