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3阅读
  • 0回复

商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讨会综述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8-09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商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讨会综述
商业部商业经济研究所同武汉市商委,最近在武汉联合召开了商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讨会。来自全国十几个省市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1、关于商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选择。大体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要树立大工商、大市场、大流通的观念,建立一个包括目前商委、工商局、物价局的职能在内的商务委员会,管理全社会的商品市场、金融市场、技术(信息)市场、劳务市场、国际市场、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同时将原来的商业局、物资局、外贸局、旅游局等改建成经济实体型总公司。企业外部管理职能归商务委员会,企业内部管理职能归各总公司。第二种意见认为,管理的范围应限于商品流通,管理的对象应是社会一切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和经营者。因为,商品市场和商品流通是一个统一体,国家对其交易不能按所有制、按部门、按商品来分别管理,那样势必带来商品市场的分割和混乱。又因为商品市场不同于其他要素市场,商品流通也不同于货币流通,所以在管理方式上不宜混在一起。
2、新的商业行政管理机构的性质问题。一种意见主张,新机构应是一个综合性商品流通的管理部门。理由有三:一是商业不仅是个行业,而且处于生产、流通、消费中的一个环节,具有综合性;二是商业活动要在市场进行,要伴随市场上的一系列综合性活动才能完成,管商业就要管市场,管市场就是综合性管理;三是离开综合性管理,商业统筹、规划、协调、服务等行业性管理任务难以落实。持反对意见的同志认为,商业是一个行业,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各行各业都在市场上活动,不能都说成是综合性的;把商业管理部门办成综合性经济管理机构,势必削弱工商、物价等综合部门对其他行业的监督管理,不能只站在商业管理的局部上看待行业管理与综合管理问题。
3、关于新的商业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手段问题。大家一致认为,新的商业行政管理机构总的职责应是:对社会一切商品交易活动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具体职责应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层次和地方来确定。
为了保证职责的履行,新的商业行政管理机构必须拥有与职责相符的权限和手段。有的同志主张,商业管理机构的职责要虚实结合,统管与主管并重,它的权限和手段至少应有:(1)有权制定商品流通的法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2)有权制定有关商品流通及商业发展的政策,颁布政令,并负责实施;在与商品流通关系密切的商业企业登记审批、物价管理、统计和监督检查处罚等方面,也要有一定权限。(3)现阶段要掌握国营商业资产管理权和一定的投资权,要掌握必要的国家商品战略贮备金和地方市场安定基金,控制一定的商业发展信贷额度,参与商业企业税收政策的制定。(4)其他必要的调控手段。
反对上述观点的同志则认为,改革的总趋势是国家相对集中掌握调控手段,加强各综合监督部门的职责权限,如果商业部门从综合部门分一部分权力,必然造成调控手段分散,这同改革方向相背,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商业部门应将上述权限分解给综合部门统一掌握,同时在综合部门权限之外去寻求行业管理的新途径,特别要从服务入手转变职能。  (赵尔烈)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