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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裁决一起妨害婚姻家庭案 陈富国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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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8-10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上海裁决一起妨害婚姻家庭案
陈富国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新华社上海8月10日电 (通讯员钟渊、记者陈毛弟)破坏他人婚姻家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不仅受到“道德法庭”的谴责,而且要受到刑事法庭的审判。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8日开庭,宣布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妨害婚姻家庭罪,判处上海市化工装备工业公司建筑分公司工人陈富国有期徒刑4年的裁定。
陈富国为有妇之夫,从1985年6月起,与一女青年通奸,并阻止她与个体户鞠志祥结婚。在女青年与鞠志祥登记结婚后,陈富国继续与女青年通奸,并唆使她与丈夫吵闹、离婚。鞠志祥对此十分气愤。陈富国所在单位对他的这种错误进行批评教育,但陈富国仍不悔改,继续唆使女青年与丈夫吵闹,并离家出走。1986年春,陈富国两次将女青年带至浙江省宁波,以“夫妻”名义同居十余天。女青年回家不久,陈富国又去女青年家寻衅吵闹,导致鞠志祥夫妇关系矛盾激化。1986年5月29日凌晨,女青年再次外出游荡,鞠志祥含愤自杀身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比照以妨害婚姻家庭罪,判处陈富国有期徒刑4年。陈富国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陈富国的上诉,维持原判。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富国比照《刑法》第179条第二款类推定罪判刑是适当的,依法裁定核准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富国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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