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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发布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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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0-02
第2版(要闻)
专栏:

交通部发布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新华社北京9月30日电 交通部最近发布了《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决定于今年10月1日起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步施行。这两项重要法规是全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中进行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基本依据。
交通部在发布《细则》的通知中说,对今年10月1日以前已开业的专业水路运输企业,一律按隶属关系补办审批手续。即部属企业报部审批,其中对长江轮船总公司的审批手续,交通部委托长江航务管理局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企业报省级交通厅(局)审批;各地(市)、县所属企业报地(市)交通局审批。对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已经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由船籍所在地的地(市)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对已经开业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由当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交通部要求通过这次补办审批手续,全面摸清现有水运企业、社会运输船舶的素质。对符合条件的,补发许可证;不具备条件的,可责令其停业或限制整顿;整顿无效的,应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补办审批工作的时间为半年,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到明年3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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