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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山可以变卖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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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1-11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自留山可以变卖吗?
编辑同志:
最近,我参与调查了一起变卖自留山的事件:一位农村妇女因丈夫病故而改嫁,其房产均按继承法作了妥善处理,只有自留山问题久拖不决。女方认为自留山应归她所有。一些乡干部也认为合情合理,可是他们却将这位妇女的自留山变卖了,并伐树300多株。请问他们这种做法对吗?自留山可以变卖吗?
四川南江县正直区 余兴吾余兴吾同志: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确定给个人使用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同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曾规定:集体的宜林近山、肥山和疏林地可划作自留山,由农民长期经营,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产品自主处理,可以作价有偿转让,允许卖“活立木”。
因此,如果这位妇女改嫁后,仍居住在原户口所在地,自留山应继续由她使用和经营;如果这位妇女改嫁后,她的户口迁往他地,应将其自留山归还集体。但是,对于她和丈夫生前共同在自留山上种植的树木,可以自主处理,或者折价有偿转让。
你来信谈到个别乡干部将这位妇女的自留山变卖了,并砍伐了自留山上的林木,其行为是违法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收回土地,没收他们的非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滥伐自留山的林木,情节轻微的,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应由林业部门予以处理。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处理。
本报法律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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